剪力墙暗柱、暗梁、连梁的定额套项与计量规则(北京 DB11/T 2382-2024:暗柱暗梁并入墙,剪力墙按截面高厚比分流短肢剪力墙/柱/直形墙)
按北京 DB11/T 2382-2024:和墙连在一起的暗柱、暗梁应按墙相应项目执行(工程量并入墙体,不单独套柱、梁子目);剪力墙按截面形态分流——厚度≤300mm 且各肢截面高厚比最大值大于4且小于等于8 套短肢剪力墙子目、小于等于4 可按柱子目,其余按直形墙(如 A-5-24)等墙子目;北京标准未单列连梁,实务并入墙套墙相应项目。墙与梁界面:梁长算至墙侧面、墙高算至梁底。
适用依据
- DB11/T 2382-2024《建设工程施工消耗量标准》第4.6.1条、第4.6.6条及附录A.5(A-5-24直形墙子目)
- GB/T 50861-202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附录C.8.4(对照参考)
主题定位
剪力墙结构中的暗柱、暗梁、连梁应按什么口径套用消耗量标准子目、工程量并入哪里计量,以及一般剪力墙与短肢剪力墙的分流规则。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消耗量标准》DB11/T 2382-2024 第 4.6 节(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并附 GB/T 50861-2024 对照条文。
核心结论
暗柱、暗梁:并入墙、套墙相应子目。 DB11/T 2382-2024 第 4.6.1 条第 2 款:「钢筋混凝土结构中,梁、板、柱、墙施工消耗量应分别按相应项目执行,和墙连在一起的暗梁、暗柱应按墙相应项目执行;突出墙的装饰线,应按墙相应项目执行;突出梁的装饰线,应按梁相应项目执行。」即暗柱、暗梁不单独套用柱、梁子目;工程量按第 4.6.6 条第 5 款「墙垛及突出墙面部分应并入墙体体积」并入墙体积。
剪力墙先分类再套项。 第 4.6.1 条第 5 款:「截面厚度小于等于300mm、各肢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的最大值大于4且小于等于8的剪力墙,施工消耗量应按短肢剪力墙的相应项目执行;各肢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最大值小于等于4的剪力墙,施工消耗量可按柱的相应项目执行。」不满足短肢条件的剪力墙按直形墙等墙相应项目执行。
连梁。 北京标准正文未单列「连梁」条目;剪力墙结构中与墙肢整体浇筑、通常与墙同厚的连梁,实务按「和墙连在一起」的构件处理,并入墙、套墙相应项目,不单独套梁子目。对照条文:GB/T 50861-2024 附录 C.8.4「墙垛(附墙柱)、暗柱、暗梁及突出部分并入墙体体积计算」「墙的体积中,板与墙相叠加部分按墙计算;梁与墙相叠加部分,按梁计算」。
计量界面(第 4.6.6 条要点)。 墙长:外墙按中心线、内墙按净长线;墙高:墙与板连接时从基础(基础梁)或楼板上表面算至上一层楼板上表面,墙与梁连接时算至梁底;女儿墙从屋面板上表面算至女儿墙上表面,压顶、腰线、装饰线并入女儿墙。梁:梁与墙连接时梁长算至墙侧面。
直形墙子目参考。 子目 A-5-24「直形墙」,计量单位 m³,工作内容为混凝土浇筑、振捣、养护等;对应消耗量:综合用工二类 0.3280 工日/m³、预拌混凝土 C30 0.9950 m³/m³、同混凝土等级砂浆(综合)0.0150 m³/m³、其他材料 1.5%、其他机具 2.0%。编预算提示:该子目工作内容仅浇筑、振捣、养护,北京体系混凝土与模板分开计价,模板应另按措施项目相应规定计列,不得漏项或重复。
适用边界
- 适用于采用北京市 DB11/T 2382-2024 计价依据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混凝土构件套项与计量。其他地区应按当地消耗量标准/定额执行(部分地区将墙、柱、梁合并设「墙柱」「墙梁」子目,口径不同)。
- 「并入墙」的前提是构件与墙连接、整体浇筑;独立柱、独立梁仍分别套柱、梁相应项目。连梁凸出墙面等特殊情形,按第 4.6.6 条梁墙界面规则核对(梁长算至墙侧面、墙高算至梁底)。
- 短肢剪力墙判定依赖各肢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逐肢核算,须按设计图纸截面尺寸判定。
- GB/T 50861-2024 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量标准,房建工程仅作口径对照、不直接引用。
- 与合同约定、招标文件及当地现行计价解释不一致时,以合同和当地现行规定为准。
深入查阅
- DB11/T 2382-2024《建设工程施工消耗量标准》第 4.6.1 条(现浇构件项目设置)、第 4.6.6 条(现浇混凝土构件工程量计算)、附录 A.5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子目表(直形墙 A-5-24 起)。
- GB/T 50861-202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附录 C.8.4(地下结构工程:暗柱、暗梁并入墙体体积的对照条文)。
- 标准措施项目部分的模板相关规定(北京体系混凝土浇筑与模板分列计价)。
关键词
- 暗柱
- 暗梁
- 连梁
- 剪力墙
- 短肢剪力墙
- 直形墙
- 定额套用
- DB11/T 2382-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