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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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不履行/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法律后果:责令改正+10万~20万罚款与赔偿责任并行(条例66条/41条、建筑法75条、建设部令80号19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2019修订)第六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第十九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主席令第29号)第七十五条2026-08-31 - 02
房屋建筑工程最低保修期限法定标准:各部位年限、起算时点与约定规则(条例第四十条、建设部令第80号)
全国统一法定最低保修期: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及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国务院令第714号,2019年修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八条(建设部令第80号)DB11/T 641-2018《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第5.0.14条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