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知识卡.
置信度 高更新 2026-09-12

截桩头/凿桩头工程量的"长度"取值与各定额体系计量口径对照(40d、超灌高度、按根数)

截桩头/凿桩头的"长度"指施工桩顶(超灌/浮浆层顶面)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需截凿掉的高度,仅按体积(m³)计量的子目才需计算长度(工程量=桩身设计截面积×长度),按"根/数量"计量的子目不算长度。设计有规定按设计;设计无规定时:铁路房屋定额预制桩凿桩头按40d(d为桩体主筋直径,不同时取大值)、灌注桩按0.50m,省级消耗量定额灌注桩按1m、沉管/螺旋桩按0.5m;铁路桥涵环切桩头按桩径分档数根数(不按体积)。先定所套定额体系再看子目计量单位,各体系口径不得混用。

适用依据

  • TB/T 10831-2024 铁路工程预算定额 第十册 房屋工程(册说明十七、十八,FY-185~FY-189)
  • TB/T 10823-2024 铁路工程预算定额 第二册 桥涵工程(册说明十、十一,QY-229~231)
  • DB11/T 2382-2024 建设工程施工消耗量标准(附录 A.3.4 凿桩头)
  • SJG 111.1-2022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标准(第一册)3.2.4
  • T/ZCEAS 1008-2025 螺杆灌注桩技术规程 6.1.4
  • JGJ 94-2008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 JGJ 79-2012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7.7.3
  • GB 50202-2018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4.1.4

主题定位

截桩头、凿桩头(环切桩头、凿除桩头)工程量中"长度"的含义与取值规则:长度=施工桩顶(含超灌、浮浆层)至设计桩顶标高的截凿高度;并对照铁路房屋(TB/T 10831-2024)、铁路桥涵(TB/T 10823-2024)、DB11/T 2382-2024、SJG 111.1-2022 及省级消耗量定额等体系的计量口径,防止跨体系误用。

核心结论

一、先判计量单位,再决定是否算长度 只有按体积(m³)计量的子目才需要"长度":凿桩头工程量 = 桩身设计截面积 × 截凿长度。按"根/数量"计量的子目不算长度,直接数根数。通用取值顺序:设计有规定按设计(图纸一般以"超灌高度"或截桩标高标注);设计无规定按所套定额体系的兜底口径。

二、各体系口径(设计无规定时的兜底值)

  1. 铁路·房屋工程(TB/T 10831-2024 册说明十八):
  • 预制桩凿桩头长度设计无规定时,桩头长度按 40d 计算(d 为桩体主筋直径,主筋直径不同时取大值);
  • 灌注桩凿桩头按设计超灌高度(设计无规定时按 0.50m)乘以桩身设计截面积,以体积计算;
  • 预制桩截桩长度≤1m 时,不扣减相应的打压桩工程量;截桩长度>1m 时,超过部分按实扣减打压桩工程量,但桩体的价格不扣除;
  • 配套子目按单位区分:截桩头方桩按 m³(FY-185)、截桩头管桩按根(FY-186)、凿桩头预制桩/灌注桩按 m³(FY-187/188)、桩头钢筋整理按 10 根(FY-189);工作内容含截/凿混凝土、块体运至坑外、桩筋与基础筋焊接、桩头钢筋梳理整形。
  1. 铁路·桥涵工程(TB/T 10823-2024 册说明十一):环切桩头工程量以桩径大小按设计桩基根数计算——不按体积、不算长度;定额子目 QY-229~231 以"1 根桩"计量,按桩径≤1.0/≤2.0/≤3.0m 分档。另注意:①环切桩头定额不含桩头弃运,其弃运参照石方外运另计;②钢筋混凝土方桩与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定额中已含导桩、送桩的摊销量及凿除桩头的摊销量,不另计。
  2. 地方标准:
  • DB11/T 2382-2024 表 A.3.4"凿桩头"按 m³ 计量(如 A-3-19 凿桩头 钢筋混凝土桩),工作内容为桩头混凝土凿除、钢筋截断、桩头钢筋梳理整形(不含渣土外运);册内未刊"设计无规定"的兜底条文,长度按设计确认的凿除高度。
  • SJG 111.1-2022(3.2.4 桩基础工程):凿除桩顶钢筋混凝土工程量按凿除部分的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 省级消耗量定额(征求意见稿口径,条款最全,可作编制思路参考):预制混凝土桩凿桩头按设计图示桩截面积乘以凿桩头长度以体积计算,长度设计无规定时按 40d(d 为桩体主筋直径,不同时取大者);回旋桩、旋挖桩、冲击桩、冲孔桩、扩孔桩灌注混凝土桩凿桩头按设计超灌高度(设计有规定按设计要求,设计无规定按 1m)乘以桩身设计截面积;沉管桩、螺旋桩灌注混凝土桩凿桩头按超灌高度(设计无规定按 0.5m)乘以桩身设计截面积;预制混凝土桩截桩按设计要求截桩的数量计算。

三、施工规范超灌控制值(施工质量背景,不得替代计量规则)

  • GB 50202-2018 第 4.1.4 条:灌注桩桩顶标高至少比设计标高高出 0.5m;
  • JGJ 94-2008: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超灌高度宜为 0.8m~1.0m;长螺旋钻孔压灌桩桩顶混凝土超灌高度不宜小于 0.3m~0.5m;沉管灌注桩和内夯沉管灌注桩成桩后桩身混凝土顶面应高于桩顶设计标高 500mm 以内;
  • JGJ 79-2012 第 7.7.3 条:CFG 桩施工桩顶标高高出设计桩顶标高不宜少于 0.5m;
  • T/ZCEAS 1008-2025 第 6.1.4 条:螺杆灌注桩施工桩顶标高宜高出设计桩顶标高 0.5m~1.0m。

四、区分点与防重复计价

  • "截桩"与"凿桩头"是两回事:截桩影响打压桩工程量扣减规则(铁路房屋册≤1m 不扣、>1m 超扣);凿桩头为单独子目,计量单位也可能不同(截桩头方桩 m³、管桩根)。
  • 与送桩长度区分:打桩工程的送桩均按设计桩顶标高至打桩前的自然地坪标高另加 0.50m 计算(TB/T 10831-2024 册说明十八(一)3)。
  • 弃运、桩头钢筋整理、焊接等配套内容按各体系工作内容判断是否另计。

适用边界

  • 适用于编制概预算/清单时确定截桩头、凿桩头(环切桩头、凿除桩头)的计量与长度取值;不适用于桩身混凝土、钻孔等其他工程量计算。
  • 各体系口径不得混用:先确定项目执行的定额体系(铁路站房用 TB/T 10831、桥涵用 TB/T 10823、地方项目用所在地方标准/消耗量定额),再看子目计量单位。
  • 施工规范中的超灌高度是质量控制要求,不能直接当工程量计算长度;计量仍以设计或所套定额规定为准。
  • "40d"中的 d 是桩体主筋直径,不是桩径;主筋直径不同时取大值。

深入查阅

  • TB/T 10831-2024《铁路工程预算定额 第十册 房屋工程》册说明十七、十八(工程量计算规则)及第一章第二节桩与地基基础工程子目 FY-185~FY-189;
  • TB/T 10823-2024《铁路工程预算定额 第二册 桥涵工程》册说明十、十一及第四节钻孔桩与挖孔桩 QY-229~231(凿除混凝土桩头)、第五节钢筋混凝土方桩与管桩;
  • DB11/T 2382-2024《建设工程施工消耗量标准》附录 A.3.4 凿桩头(A-3-19);
  • SJG 111.1-2022《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标准(第一册 土石方、支护与桩基础工程)》3.2.4 桩基础工程;
  • T/ZCEAS 1008-2025《螺杆灌注桩技术规程》6.1.4、JGJ 94-2008、JGJ 79-2012、GB 50202-2018 相关条文。

关键词

  • 截桩头
  • 凿桩头
  • 桩头长度
  • 40d
  • 超灌高度
  • 环切桩头
  • 凿除桩头
  • 工程量计算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