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知识卡.
置信度 高更新 2026-08-27

变更价款协商不成≠停工理由:争议期间继续施工义务(GB/T 50500-2024 §8.1.5/11.2.7/11.4.3)与擅自停工损失承担规则

发承包双方对变更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协商不成,施工原则上仍应继续进行:GB/T 50500-2024 第8.1.5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双方在争议解决期间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争议得到解决,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按规定支付进度款和已达成一致意见的调整价款;争议评审(11.2.7)、仲裁或诉讼(11.4.3)期间同样继续履约直至裁决/判决。擅自停工属承包人原因停工,停工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T/YJXB 0001-2023 第1.0.3条不适用于承包人原因停工),无合理理由拒绝实施变更致发包人另行委托的,超出合同约定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11.18)。仅发包人违约欠付经催告仍不支付等法定/约定情形下承包人方可合法停工(9.2.4)。

适用依据

  • GB/T 50500-2024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第8.1.5、8.11.9、8.11.10、8.11.18、9.2.4、11.2.7、11.4.3条
  • GB/T 50319-2013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第6.3.3、6.6.2条
  • DB13(J) T 8161-2019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 第9.4.2条
  • T/YJXB 0001-2023 建设工程停工承包人费用计算标准 第1.0.3条

主题定位

这张卡回答工程变更价款(合同价款调整)争议场景下的两个实务问题:①双方对变更价款协商不成,施工是否应继续进行?②擅自停工产生的停工损失由谁承担?核心结论:价款数额争议不构成合法停工理由,争议期间双方须继续履约;停工损失按停工原因(承包人/发包人/政府/不可抗力)归责承担。

核心结论

一、变更价款协商不成 ≠ 停工理由,争议期间必须继续履约

  1. 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第8.1.5条:「发承包双方对合同价格调整通过核对、复核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本标准第11章争议解决相关规定处理。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承包双方在争议解决期间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争议得到解决。」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按规定支付进度款和已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调整价款」。
  2. 第11.2.7条(争议评审):任一方对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处理意见不具约束力,「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合同已经解除外,发承包双方仍应继续按合同约定实施工程,直至争议解决」。
  3. 第11.4.3条(仲裁/诉讼):仲裁或诉讼可在工程竣工之前或之后进行;「除非因发承包双方中的一方违约而引起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双方协商确定停止施工或合同已经解除,发包人或承包人即使……提请了争议解决,发承包双方仍应在争议发生后继续履行合同工程,直至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仲裁委/法院要求停止施工的,承包人应承担合同工程保护措施义务,保护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或按责任分担。
  4. 监理规范同口径:GB/T 50319-2013 第6.6.2条——对未达到施工合同约定的暂停履行合同条件的,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DB13(J) T 8161-2019 第9.4.2条表述最直接:「除非发生达到施工合同约定的暂停履行合同的条件,否则,施工合同争议不可以作为施工单位不继续施工的理由,也不可以作为建设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理由。」

二、价款谈不拢有法定出口,不存在僵持空间(GB/T 50319-2013 第6.3.3条变更价款三原则)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 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价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充分协商达成一致;达不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确定工程变更的合理单价或价款,有异议按施工合同约定的争议程序处理。实务中可先由监理定暂定价作为临时支付依据,最终结算多退少补。

三、停工损失按原因归责

  1. 承包人擅自停工(承包人原因):T/YJXB 0001-2023《建设工程停工承包人费用计算标准》第1.0.3条明确「本标准不适用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中途停工的计价活动……承包人原因停工造成损失的,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不应向发包人主张」;还可能反向赔偿:GB/T 50500-2024 第8.11.18条——承包人「没合理理由拒绝实施发包人指令的相关工程变更」引起发包人另行委托其他承包人完成的,由此产生的变更费用超出合同约定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 发包人原因停工:承包人按 GB/T 50500-2024 第8.11.9条索赔经济损失及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含停工待工降效工期延长造成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水电消耗损失、返工拆改修复直接费用、报废材料损失、额外检查检验试验费、措施费、因合同价款未按约支付引起的损失等),窝工损失构成包括:已进场人员无法施工的人员窝工费用、已进场无法投入使用的材料损失费用、已进场无法进行施工的施工机具停滞费用、其他费用损失;第8.11.10条明确因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原因引起的工程索赔「可包括利润」,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如发包人延迟提供施工图纸或施工场地、材料质量不合格或延迟提供、发包人原因引起返工、暂停施工后无法按时复工、竣工前提前占用工程等)。
  3. 政府主管部门原因:工期相应延长,发承包双方蒙受的经济损失由各方自行承担(8.11.9条末段);不可抗力按第8.11.12~8.11.14条执行。

四、可合法停工的例外情形(与"价款数额争议"严格区分) 仅以下情形可暂停施工/拒绝履行:①发包人违约欠付——如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预付款,承包人催告后约定时间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本标准第8.11.9条第6款的规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第9.2.4条);②双方协商确定停止施工或合同已解除;③一方违约引起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④仲裁委/法院要求停止施工;⑤达到合同约定的暂停履行合同条件。注意「欠付拒付」与「对变更价款数额有争议」是两回事——前者可停工索赔,后者必须边施工边走争议程序。

适用边界

  • 本卡以「价款/价款调整数额争议」为讨论对象;发包人真正违约欠付(拒付)时适用第9.2.4条等暂停施工条款,不适用"必须继续施工"结论。
  • 「合同另有约定优先」:8.1.5、11.2.7 均保留「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的口子,合同专用条款可细化争议期间履约安排。
  • DB13(J) T 8161-2019 为河北省地方标准,仅作为同口径佐证;全国通用依据以 GB/T 50500-2024 与 GB/T 50319-2013 为准。
  • 停工费用具体构成、计算与索赔程序(28天双节点时限)详见关联卡片。

深入查阅

  • 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第8.1.5条(争议期间继续履行)、第8.11.9/8.11.10条(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原因索赔范围与利润)、第8.11.18条(承包人原因反索赔)、第9.2.4条(预付款欠付暂停施工权)、第11.2.7条(争议评审)、第11.4.3条(仲裁诉讼期间履约)。
  • GB/T 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6.3.3条(变更价款三原则)、第6.6.2条(争议期间监理要求继续履行)。
  • DB13(J) T 8161-2019《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第9.4.2条。
  • T/YJXB 0001-2023《建设工程停工承包人费用计算标准》第1.0.3条(不适用范围)。
  • 延伸:争议价款的暂定价格与继续计量支付机制(关联卡 a8dc851c)、停工期间结算拆分与费用分担(关联卡 9b82d4e3)、停工费用项目全景(关联卡 9061670b)。

关键词

  • 合同价款争议
  • 继续履行合同
  • 停工
  • 变更价款
  • 暂停施工
  • 停工损失
  • 争议解决
  • 窝工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