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主体结构整体垂直度与整体平面弯曲允许偏差:GB 50755-2012 第14.5.5条(施工工艺)与 GB 50205 表10.3.4/表11.3.5(验收)对照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主体结构整体垂直度允许偏差为 H/2500+10mm(H 为高度)且不应大于 50.0mm;单层钢结构为 H/1000 且不应大于 25.0mm;整体平面弯曲均为 L/1500(L 为宽度)且不应大于 25.0mm。施工工艺控制按 GB 50755-2012 第14.5.5条(H/2500+10mm,≤50.0mm),验收按 GB 50205 表10.3.4(单层)/表11.3.5(多层及高层)。
适用依据
- GB 50755-2012《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第14.5.5条
- GB 50205-200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10.3.4条、第11.3.5条(现行版为 GB 50205-2020《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主题定位
钢结构主体结构整体垂直度与整体平面弯曲允许偏差的规范速查:施工工艺控制按 GB 50755-2012《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第14.5.5条(施工测量章节),验收按 GB 5020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表10.3.4(单层)/表11.3.5(多层及高层),含可直接套用的允许偏差公式、检查数量与检验方法。
核心结论
一、施工工艺控制(GB 50755-2012 第14.5.5条,现行有效) 主体结构整体垂直度的允许偏差为 H/2500+10mm(H 为高度),但不应大于 50.0mm;整体平面弯曲允许偏差为 L/1500(L 为宽度),且不应大于 25.0mm。
二、验收标准(GB 50205,按结构形式区分)
- 单层钢结构(第10.3.4条表10.3.4):整体垂直度允许偏差 H/1000,且不应大于 25.0mm;整体平面弯曲允许偏差 L/1500,且不应大于 25.0mm。
-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第11.3.5条表11.3.5):整体垂直度允许偏差 H/2500+10.0,且不应大于 50.0mm;整体平面弯曲允许偏差 L/1500,且不应大于 25.0mm。
- H 为主体结构高度、L 为主体结构长度(宽度),单位均为 mm。
- 检查数量:对主要立面全部检查。对每个所检查的立面,除两列角柱外,尚应至少选取一列中间柱。
- 检验方法:采用经纬仪、全站仪等测量;多层及高层整体垂直度可采用激光经纬仪、全站仪测量,也可根据各节柱的垂直度允许偏差累计(代数和)计算;整体平面弯曲可按产生的允许偏差累计(代数和)计算。
三、两个口径的对应关系 GB 50755-2012 施工工艺控制值与 GB 50205 多层及高层验收值一致(H/2500+10mm、≤50.0mm),即施工过程控制应满足高层钢结构验收标准;单层结构验收值更严(H/1000、≤25.0mm)但绝对值上限更小。
适用边界
- 适用于钢结构主体结构安装完成后的整体垂直度与平面弯曲控制、验收测量;GB 50205 表10.3.4 针对单层钢结构安装工程,表11.3.5 针对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工程,二者不可混用。
- 版本提示:GB 50205-2001 已废止,现行为 GB 50205-2020《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本卡数值源自 2001 版条文(表10.3.4/表11.3.5),2020 版中该项允许偏差数值未作调整,但正式施工验收请以 GB 50205-2020 现行文本为准。GB 50755-2012《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为现行有效版本,施工工艺控制直接适用。
- 本卡仅涉及主体结构整体(宏观)偏差,单节柱/单构件垂直度、钢梁水平度等局部允许偏差不在本卡范围,应另查 GB 50205 相应分项表格。
深入查阅
- GB 50755-2012《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第14.5.5条(施工测量章节);
- GB 5020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10.3.4条表10.3.4(单层钢结构安装工程)、第11.3.5条表11.3.5(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工程);现行版为 GB 50205-2020《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 相关延伸:钢结构安装施工中的测量监控与拼装允许偏差可参见「曲线钢桁梁拼装架设施工要点」卡片(钢桁梁拼装顺序、线形测量监控与允许偏差)。
关键词
- 钢结构
- 整体垂直度
- 允许偏差
- 整体平面弯曲
- GB 50205
- GB 50755
- H/2500
- 施工测量
- 钢结构安装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