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日工必须办理签证报告:GB/T 50500-2024 第7.5节计日工签证全流程(逐日报送→汇总签证→逾期视为认可→签署计价)及与 2013 版的程序差异
要走——计日工以「计日工签证报告」为计量计价载体:GB/T 50500-2024 第7.5节规定拟采用计日工须事前提出批复(未提出视为放弃、未批复视为同意,7.5.1)、实施中每一天报送五类报表凭证(7.5.3)、持续工作结束后限期提交含每日记录汇总的计日工签证报告(7.5.4)、发包人限时核实复核且逾期视为认可(7.5.5)、双方签署确认结果后按合同清单计日工综合单价计价(7.5.6、8.6.2);签证数量不含承包人自身现场管理人员及现场原有施工机具。2013 版曾规定实施结束后 24 小时内提交一式三份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 2 天内确认(第9.7.3、9.7.4条)。
适用依据
- 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第2.0.16条、第7.5.1~7.5.6条、第8.6.2条
- GB 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7.3、9.7.4条(已被替代,供老合同对照)
主题定位
回答「计日工要不要办签证、怎么办」:依据 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第7.5节,给出计日工签证报告的全流程(事前提出与批复→逐日报送→汇总签证报告→发包人核实复核→双方签署确认→计价),并对照 GB 50500-2013 的旧程序差异,适用于计日工过程签认、结算审核与合同履约自查。
核心结论
要走——计日工在现行标准中唯一被承认的计量计价载体就是「计日工签证报告」:数量靠签证确认,单价按合同清单计日工综合单价。 依据与程序如下:
术语定义(第2.0.16条):计日工 dayworks——「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项目或工作,但不宜按合同约定的计量与计价规则进行计价,而应依据经发包人确认的实际消耗人工工日、材料数量、施工机具台班等,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即「承包人按发包人的指令所完成、但不宜按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标准及本标准规定的计价规则进行计量与计价,而采用合同约定的计日工单价方式进行计量与计价的零星工程或工作」。
事前提出与批复(第7.5.1条):如承包人认为有关项目或工作不宜按本标准第7.2节~第7.4节的规定进行计量而采用本标准第8.6节计日工的规定进行计量的,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出,发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内批复。如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应视为承包人放弃按计日工方式进行计量的需求;若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批复的,应视为同意承包人按照计日工方式进行计量。
适用情形(第7.5.2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工程项目及零星工作可采用计日工计量计价:①不能依据施工图纸、工程变更及合同约定计量规则进行计量的增加工程或替代工程;②按发包人要求增加的短工期、零星、有限工程范围、少量工程数量的工程项目;③极端变化的工作条件引起的非正常操作;④进行紧急工程引起其他工程损坏的修复;⑤按发包人要求打开已隐蔽的工程,但相关工程通过检测证明符合合同要求的;⑥修复其他承包人完成工作后周边受影响工程的费用;⑦因发包人暂缓(停)工程引起工程延期而必须更换材料的费用;⑧合同范围外发包人特殊要求的清扫和清场工作;⑨合同范围外发包人要求的测试运行;⑩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修复和恢复被损坏的微小工程(大规模的损坏恢复应按工程变更规定计量与计价)。
逐日报送(第7.5.3条):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的每一天,承包人应将每天发生计日工内容的下列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给发包人核实:①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②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③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规格、品牌和数量;④投入该工作的施工机具型号、数量和耗用台班;⑤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汇总签证(第7.5.4条):任何一项非当天完成的计日工工作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计日工签证报告,内容应包括每天计日工记录的汇总。
发包人核实、复核与逾期视为认可(第7.5.5条):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报表后的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相关的核实结果,并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计日工签证报告后,在约定时间内进行复核。如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限内提供核实结果或复核结果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报表或计日工签证报告中的内容已获得发包人认可。
签署确认与计价(第7.5.6条、第8.6.2条):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共同确认的内容签署相关的计日工确认结果,作为计算计日工价格的依据。采用计日工方式进行计价的工程或工作,应按第7.5节的规定计量,依据合同清单中计日工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计价——即依据相关规定计算的工程量乘以合同清单中的相应计日工合同单价,确定相关的计日工价款。
口径红线(第7.5.3~7.5.6条反复重申):承包人提交的计日工签证报告中的施工人员、材料、施工机具的数量,应为相关工程或工作计量的工程量,不包括不予计量的承包人自身现场管理人员及现场原有的施工机具。
2013版对照(老合同沿用):GB 50500-2013(已被 GB/T 50500-2024 替代)第9.7.3条——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第9.7.4条——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后,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应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本规范第9.3节的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适用边界
- 适用于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日工计量与计价。
- GB/T 50500-2024 为推荐性标准,合同约定优先:2024 版把提交与确认时限从 2013 版的「24小时/2天」改为「合同约定的时间」,报审时限须回合同查;合同未写时限的,「逾期视为认可」机制无从触发——时限条款是合同起草阶段的关键风险点。
- 24小时、一式三份、2天内确认均属 2013 版口径(该版已被替代),不得直接套用于 2024 版合同;老合同明确约定沿用 2013 版口径的按合同执行。
- 不予计量口径(承包人自身现场管理人员及现场原有的施工机具不计入签证数量)是结算核减高发点。
- 大规模损坏恢复应按工程变更规定计量与计价,不属于计日工通道。
深入查阅
- 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第2.0.16条(计日工术语)、第7.5.1~7.5.6条(合同工程计量—计日工签证与计量)、第8.6.2条(合同价款调整—计日工计价)。
- GB 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7.3、9.7.4条(已被替代,供老合同对照)。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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