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四项制度执行要点:工资专户、实名制、总包代发、工资保证金
执行主线:建设单位按约拨付人工费用(拨付周期≤1个月)入总包工资专户→以实名制确认的工资表为依据→总包经专户直发农民工本人→工资保证金兜底。未设专户、未存保证金、未实名制等情形按条例第55条面临责令停工+5万~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可限制承接新工程、降资质、吊销资质。
适用依据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
主题定位
本卡围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2020年5月1日施行)的"农民工工资保障四项制度"——工资专用账户、用工实名制、总包代发、工资保证金——梳理其落地执行要点与法定罚则,回答"这几件事在工程上到底怎么执行"。
核心结论
四项制度环环相扣: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拨入总包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 以实名制确认的工资支付表为准 → 总包经专户直发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 → 工资保证金兜底。
- 专户:总包按项目开设、专项使用,资料备查;金融机构发现未按约拨付须通知总包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完工且无拖欠的,公示30日后可申请注销,余额归总包。
- 实名制:总包/分包须签劳动合同并实名登记,未登记人员不得进场;项目部配劳资专管员;用工台账保存至完工且工资结清后至少3年。
- 总包代发:分包按月考核编工资支付表、农民工签字确认后交总包,总包经专户直发本人并出具代发凭证;不得扣押农民工社保卡/银行卡;分包拖欠或转包致拖欠的,由总包先行清偿再追偿。
- 保证金:总包按合同额1%~3%存储(现金或金融机构保函均可);多项目可下浮但不低于0.5%;合同额低于300万元且此前无拖欠可免存;连续2年无拖欠新增工程降幅≥50%,连续3年且落实实名制+专户可免存;有拖欠增幅≥50%,严重失信增幅≥100%。
- 罚则:未设专户、未存保证金、未实行实名制 →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责令停工并处5万~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可限制承接新工程、降资质、吊销资质。
适用边界
适用于工程建设领域(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四制度须联动执行,不可单点落地。存储比例、免存门槛等以人社部发〔2021〕65号等配套规定为准,各地或有细化办法,执行时须核对项目所在地最新要求。
深入查阅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4、26、27、28、30、31、32条(四项制度核心)、第33条(账户保护)、第35条(争议不阻却拨付与代发)、第55~57条(罚则);配套文件《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第11、12条关于存储比例、减免与失信上浮的具体标准。
关键词
- 农民工工资
- 工资专用账户
- 实名制
- 总包代发
- 工资保证金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国务院令第7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