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站关键部位与关键工序的选定原则及旁站记录要求(GB/T 50319-2013 第5.2.11条、表A.0.6)
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 第5.2.11条,项目监理机构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将影响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完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的或返工会造成较大损失的部位及其施工过程作为旁站对象;旁站后按表A.0.6填写《旁站记录》(一式一份,项目监理机构留存),依据建市〔2002〕189号第九条,没有实施旁站监理或没有旁站监理记录的,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相应文件上签字,竣工验收后存档备查。
适用依据
- GB/T 50319-2013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 建市〔2002〕189号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 DB11/T 382-2017 建设工程监理规程
- T/GAEC 201-2018 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编制与管理指南
主题定位
讲解《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 下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如何选定,以及旁站后应形成什么记录(表 A.0.6 旁站记录)及其签字权效力,供监理实务直接套用。
核心结论
一、旁站的定义与方式定位:第 2.0.13 条「旁站——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的监督活动」;第 5.1.1 条监理机构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实施监理。
二、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选定(第 5.2.11 条原文):「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并应及时记录旁站情况。旁站记录应按本规范表 A.0.6 的要求填写。项目监理机构应将影响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完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的或返工会造成较大损失的部位及其施工过程作为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即三类对象:①影响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②完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的(隐蔽性强、事后不可复查);③返工会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北京地标补充(DB11/T 382-2017 第 4.2.9 条):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监理工作需要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制定旁站方案(可写入监理规划),并将旁站的部位和工序告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在需旁站的部位和工序施工前通知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质量不能或不易通过巡视和验收予以验证是否合格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
四、旁站记录(表 A.0.6):旁站记录按表 A.0.6 要求填写,本表一式一份,项目监理机构留存;「施工情况」包括施工单位质检人员到岗情况、特殊工种人员持证情况以及施工机械、材料准备及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是否按(专项)施工方案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等情况。
五、签字权与存档(建市〔2002〕189号第九条原文):「旁站监理记录是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依法行使有关签字权的重要依据。对于需要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凡没有实施旁站监理或者没有旁站监理记录的,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相应文件上签字。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企业应当将旁站监理记录存档备查。」
适用边界
- 选定三要素(主体结构安全、完工后无法检测、返工损失大)为规范给出的通用原则,具体旁站清单须结合工程类型落地:房屋建筑工程按建市〔2002〕189号执行,市政、铁路等按各自行业规定执行,并落实到旁站方案中。
- DB11/T 382-2017 为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程》,其他地区可参考其旁站方案编制与告知程序,但不作为强制依据。
- 旁站、巡视、平行检验是三种并列的监理方式,旁站仅针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不能替代巡视与平行检验,反之亦然。
- 本卡仅覆盖选定原则与记录要求,不含各行业的具体旁站部位清单明细。
深入查阅
-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第 2.0.13 条(旁站定义)、第 5.1.1 条(监理方式)、第 5.2.11 条(关键部位/关键工序选定)、附录 A 表 A.0.6(旁站记录)。
-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2〕189号)第九条:旁站记录与签字权、存档备查。
- 《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11/T 382-2017 第 4.2.9 条(北京市地方标准):旁站方案、告知程序。
- 《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编制与管理指南》T/GAEC 201-2018 第 5.4.1 节:上述条文的汇编摘录。
关键词
- 旁站
- 关键部位
- 关键工序
- 旁站记录
- 表A.0.6
- GB/T 50319-2013
-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 建市〔2002〕1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