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月份施工材料信息价取价与加权:默认逐期调差,同计量周期跨期次才加权(GB/T 50500-2024 附录A.2)
按 GB/T 50500-2024:跨计量周期施工(如按月)按约定调价周期分段计量、逐期取当期市场价格 Ci 分别算差累加,无需先加权,基准价 C₀ 全程锁定;仅同一计量周期内跨多个价格期次(如季度计量、按月发布信息价)才按附录 A.2.3 三选一加权(算术平均/量加权平均/主要用量施工期价),方法与优先顺序须合同约定。加权只是确定 Ci 的手段,方法选择可导致「能调/不能调」结论相反。
适用依据
- GB/T 50500-2024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第7.1.3条、附录A.2.1~A.2.5、附录G表G.2.1-1、第8.7.2条、第3.3.5条)
主题定位
多个月份施工时材料信息价如何取价与加权:分清「跨计量周期→逐期调差」与「同计量周期内跨价格期次→才加权」,以及加权方法对调差结论的影响(GB/T 50500-2024 附录A.2)。
核心结论
- 主路径:按约定调价周期分段计量,逐期取当期市场价格 Ci 分别算差累加(第 7.1.3 条+附录 A.2.1),无需先加权;基准价 C₀ 取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价格、全程锁定。
- 同计量周期内跨多个价格期次(如季度计量、按月发布信息价)才需加权,附录 A.2.3 三选一:算术平均、按已完工程量加权平均、主要用量施工期价;方法与优先顺序须合同约定。
- 加权只是确定 Ci 的手段:超幅判断在加权后以综合价与基准价比较。同基准价同风险幅度下,算术平均可能超幅可调、量加权可能未超不可调——方法决定「调不调」。
适用边界
适用于价格信息调差法(附录 A.2);价格指数调差法(A.1)逻辑类似但公式不同;合同已约定加权方法的从约定。不展开采购认价(A.2.5)、暂调后补(A.2.2)等场景。加权前须统一含税/除税、规格档位、到场/出厂口径。
深入查阅
详见 GB/T 50500-2024 第 7.1.3 条、附录 A.2.1~A.2.5、附录 G 表 G.2.1-1;风险幅度兜底见第 8.7.2 条(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波动超 5% 可调);价差只计增值税、不计管理费利润见第 3.3.5 条。
关键词
- 信息价加权
- 材料调差
- 计量周期
- 算术平均
- 量加权平均
- 主要用量施工期价
- 价格信息调差法
- 逐期调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