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综合单价明显异常时结算处理:纠偏窗口在招投标期、结算合同单价锁定
投标综合单价明显异常(畸高/畸低、不平衡报价)的纠偏窗口在招标/清标阶段(评标澄清、算术修正、低于成本否决、不平衡报价调整),错过即被合同锁定;结算阶段除合同约定可调整情形(工程量偏差超15%、项目特征/施工条件变化、物价波动超风险幅度、暂估价/甲供材确认)外,不得因单价异常单方调整综合单价,原合同单价始终是结算计算基准。
适用依据
- GB/T 50500-2024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 T/ZBD 100.5-2023 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作业指引
- T/ZBD 100.4-2023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作业指引
- 住建部令第47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修正)
- 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3号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七部委30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 DBJ/T 15-153-2019 广东省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规范
主题定位
投标综合单价明显异常(畸高/畸低、不平衡报价)时,结算阶段能否调整合同单价、由谁在哪个阶段纠偏——核心结论是「纠偏窗口在招投标期,结算不翻旧账」。
核心结论
单价异常的纠偏机制设在招标/清标阶段,而非结算阶段: 1 评标澄清(GB/T 50500-2024 第3.5.3条):综合单价与同类工程同期市场合理价相比非合理偏低/偏高的,可要求投标人澄清并提供不低于成本价的证明,还可要求其在不改变投标总价前提下提供合理修正综合单价供变更计价使用。 2 算术修正(第3.5.2条、七部委30号令第53条):单价×工程量与合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单价小数点明显错位或明显不合理的以合价为准修正单价——评标期唯一的「修单价」通道。 3 低于成本否决:报价可能低于企业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可要求书面说明并证明,认定低于成本的不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住建部令第47号第42条;铁路见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3号第32条)。 4 不平衡报价调整(DBJ/T 15-153-2019 第6.10.2条):清标/回标分析阶段组织调整,不得改变投标总价,经双方确认后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 错过上述窗口,单价即被合同锁定。结算阶段按 T/ZBD 100.5-2023 第3.1.6条:固定单价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固定不变,逐项核对与已标价清单一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调整。可调情形只针对「量、特征、价差」变化而非纠偏:工程量偏差超15%(第8.9.2条合理下调/上调)、项目特征/施工条件变化(第8.9.1条相同沿用/类似换算/不同协商)、物价波动超风险幅度(第8.7节及附录A,价差只计增值税)、暂估价/甲供材按确认价替换——原单价始终是计算基准。合同明确约定单价不调整的,鉴定人应执行合同约定(T/ZBD 100.4-2023 第4.4.4条)。
适用边界
适用于单价合同的结算审核与造价争议处理;「投标单价异常」本身不是结算调整事由,结算不得单方纠偏。总价合同、新增工程(第8.10节)计价规则不同;不平衡报价本身合法,调整须双方确认且不改变投标总价。
深入查阅
GB/T 50500-2024 第3.5.2、3.5.3条(招投标修正与澄清)、第8.2.1、8.9.1、8.9.2条(结算可调情形)、第8.10节(新增工程);T/ZBD 100.5-2023 第3.1.6条;T/ZBD 100.4-2023 第4.4.4条;住建部令第47号第42条、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3号第32条;七部委30号令第53条;DBJ/T 15-153-2019 第6.10.2~6.10.3条(广东地方规范)。
关键词
- 投标综合单价异常
- 不平衡报价
- 结算处理
- 综合单价调整
- 低于成本价
- 报价澄清
- 合同单价锁定
- 清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