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桥涵定额挖基与基坑抽水:挖基不含抽水、抽水按湿土/基坑体积计量、涌水量分档计取(TB/T 10823-2024 第二册)
TB/T 10823-2024《铁路工程预算定额 第二册 桥涵工程》中,挖基定额(QY-1~23)工作内容仅"挖、运至基坑外10m,包括近坑底0.3m以内的土方人工挖运,坑壁及坑底修整",不含抽水,抽水须另套基坑抽水子目。基坑抽水 QY-35~37 按"10m³湿土"计量(湿土=地下常水位以下的开挖体积),按设计涌水量分档(弱水流≤15、中水流≤40、强水流≤60 m³/h)选套;QY-38 抽静水按设计抽水量计(仅适用于排除水塘、水坑等的积水)。采用井点降水后基坑开挖一律按无水计,不得与有水挖基、基坑抽水重复计列;涌水量超60m³/h 无对应档位须另行测定。
适用依据
- TB/T 10823-2024《铁路工程预算定额 第二册 桥涵工程》第一章 下部工程 第一节 挖基及抽水
主题定位
铁路 2024 桥涵预算定额(TB/T 10823-2024 第二册 桥涵工程)第一章下部工程"第一节 挖基及抽水"的计价规则解释:挖基定额本身含不含抽水、基坑抽水子目按什么计量、什么情况才给计。适用于铁路桥梁明挖基础、承台等基坑开挖的预算/清单编制。
核心结论
- 挖基本身不含抽水。挖基定额(机械 QY-1~7、人力 QY-8~17、爆破 QY-18~23)工作内容均为"挖、运至基坑外10m,包括近坑底0.3m以内的土方人工挖运,坑壁及坑底修整",消耗量仅含人工、其他材料费与挖掘机台班,无水泵及排水费用,抽水须单独计列基坑抽水子目。
- "有水/无水"不等于含不含抽水。册说明规定:"无水挖基指开挖地下水位以上部分,有水挖基指开挖地下水位以下部分"。"有水"子目(如 QY-2、QY-4/5)仅反映挖湿土的机械降效、基价更高,并不包含抽水工作;QY-4/5"无挡/有挡"指坑壁挡土板支护,与抽水无关。
- 基坑抽水子目计量。4 个子目(QY-35~38)工作内容为"挖抽水坑、抽水、排水沟开挖"——挖抽水坑与排水沟已含在内,不另计:
- QY-35 弱水流≤15m³/h、QY-36 中水流≤40m³/h、QY-37 强水流≤60m³/h:单位 10m³湿土,湿土体积即地下常水位以下的开挖体积(与路基册"盲沟、管沟开挖抽排水工程量按地下常水位以下的湿土开挖体积计量"口径一致),按工点设计涌水量分档选套;
- QY-38 抽静水:单位 10m³,工程量按设计抽水量计算(册说明:抽静水仅适用于排除水塘、水坑等的积水)。
- 计取条件:①有地下水涌出、需持续抽水的,按设计涌水量选档套 QY-35/36/37;涌水量超过 60m³/h 定额无对应档位,须另行测定补充,不得硬套。②干燥基坑不列抽水子目;涌水很小仅坑内积水套 QY-38 抽静水。③采用井点降水的,降水费另计(井点管安拆、井点降水按"套·天"),且降水后的基坑开挖一律按"无水"计——不得既计井点降水又计有水挖基和基坑抽水;采用无砂混凝土管井降水的,水泵抽水费另计(每座井配 1 台泵,按设计涌水量选型)。
- 相关不含项:开挖基坑定额不含坑壁支护(支护按挡土板、钢筋混凝土围圈、钢板桩等子目另计,锚杆/喷射混凝土/土钉等按第一册路基工程相关子目);基坑开挖弃方运距为 10m,远运按第一册路基工程相关子目另计。
适用边界
- 仅适用 TB/T 10823-2024 第二册桥涵工程第一章下部工程第一节挖基及抽水;第一册路基工程及市政、房建等其它行业定额的降排水口径不同,须按各自定额规定执行。
- 有水/无水、抽水档位均以地下常水位与设计涌水量为判据;编制时湿土量按地下常水位以下的开挖体积计。
- 井点降水与明排抽水互斥:采用井点降水后开挖按无水计,不能重复计取。
- 涌水量>60m³/h 无对应子目档位,需补充测定;本卡不含基价金额,套价时按配套费用定额与编制期价格水平执行。
深入查阅
- 详见 TB/T 10823-2024《铁路工程预算定额 第二册 桥涵工程》第一章下部工程"第一节 挖基及抽水":册说明(有水/无水定义、坑壁支护、弃方运距、井点降水、无砂混凝土管井降水)、机械挖土方 QY-1~7、基坑抽水 QY-35~38(含 QY-31/32 井点降水相关子目)。
- 弃方远运、坑壁支护(锚杆/喷射混凝土/土钉)按《铁路工程预算定额 第一册 路基工程》相关子目执行。
- 延伸对照:井点降水的选型与"套·天"计量规则见知识卡"管道/基坑施工降排水费用计算方法(井点降水选型、套·天计量、台班折算)";定额消耗量口径的不可随意调整规则见知识卡"定额消耗量不可调整情形红线清单"。
关键词
- TB/T 10823
- 桥涵定额
- 挖基
- 基坑抽水
- 湿土
- 涌水量
- 抽静水
- 井点降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