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未经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材料不得使用、不得进行下道工序、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改)第三十七条设两级签字把关: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铁路行业口径一致,《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5号)第三十九条以"签认"表述同一把关逻辑,并明确监理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方式实施监理。
适用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第714号修改,2019年修订)
-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5号)
主题定位
本卡回答「未经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哪些事项办不了」:两级签字各自把关事项的强制性规定,适用于房建、市政等通用建设工程,并给出铁路行业的口径对照(签字/签认)。
核心结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第714号修改,2019年修订)第三十七条原文:「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两级签字各管一摊事:
- 监理工程师签字把关: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②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把关:①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②不进行竣工验收。
签字权限不可混用——材料与工序验收归监理工程师,工程款拨付与竣工验收归总监理工程师;这是强制性的"把关节点"设计,监理单位未按规定签字放行的属失职行为,须承担相应责任。
铁路行业口径一致:《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5号)第三十九条:「监理人员应按照监理规范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并按规定对有关工程资料进行签认。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铁路项目按此以"签认"手续执行同一把关逻辑。
适用边界
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等通用建设工程及铁路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该签字/签认是强制性把关节点,不因合同约定而免除;未签认即使用材料、进行下道工序或拨付工程款、组织验收的,属违规情形,按条例罚则及行业规定追究责任。本卡只回答"哪些事项办不了"及两级权限划分,不涉及监理失职的具体罚则数额、竣工验收的后续程序细节,也不涉及材料/工序验收的技术标准。
深入查阅
原文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第714号修改,2019年修订);铁路口径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5号)。延伸:《建筑法》第四章工程监理制度(第三十条至三十五条)确立监理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制度框架;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后果(视为认可质量、保修与行政罚款)见「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卡;监理签认文件在工程计价中的效力见「现场签证仅监理签字」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的合规红线(含铁路35号令第二十九条)见「施工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变更」卡;《建筑法》与条例的母法子法关系见「建筑法总述」卡。
关键词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第三十七条
- 监理工程师签字
- 总监理工程师
- 建筑材料
- 下一道工序
- 不拨付工程款
- 竣工验收
- 签认
-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