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知识卡.
置信度 高更新 2026-08-30

监理对进场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的审查、见证取样与平行检验的约定(GB/T 50319-2013 第5.2.9条等)

按 GB/T 50319-2013 第 5.2.9 条,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性能检测报告、施工单位质量抽检报告),报审表按表 B.0.6 填写,不合格品限期撤出施工现场;见证取样(2.0.16)与平行检验(2.0.15)均须"按有关规定+监理合同约定"执行——见证取样法定底线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1条与 GB 55032-2022 第3.2.2条,建建〔2000〕211号要求见证取样送检比例不得低于应取样数量的30%且8类材料强制;平行检验的项目、数量、频率、费用等必须由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在监理合同中事先约定(5.2.9、5.2.13)。

适用依据

  • GB/T 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2.9、5.2.13、2.0.15、2.0.16条及表B.0.6
  • 建建〔2000〕211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三十一条
  • GB 55032-2022《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第3.2.2条
  • T/GAEC 201-2018《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编制与管理指南》第2.3.1条

主题定位

本卡讲项目监理机构对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的三件事:①审查哪些质量证明文件及报审程序(GB/T 50319-2013 第 5.2.9 条);②见证取样的定义、法定依据与强制范围;③平行检验的定义与合同约定方式。

核心结论

【一、进场材料证明文件审查】(GB/T 50319-2013 第 5.2.9 条原文)「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应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验。」「项目监理机构对已进场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将其撤出施工现场。」「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6的要求填写。」 质量证明文件包括四类: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性能检测报告以及施工单位的质量抽检报告。实务上(T/GAEC 201-2018《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编制与管理指南》细化)还应核验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追溯性,复印件加盖提供单位公章,进口材料/构配件/设备应有商检证明,新材料、新设备应有资质机构鉴定文件。

【二、见证取样】定义(GB/T 50319-2013 第 2.0.16 条):「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进行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现场取样、封样、送检工作的监督活动。」执行依据=有关规定+监理合同约定,其中法定底线为: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 全文强制性规范 GB 55032-2022《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第 3.2.2 条:「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见证检验应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监督下现场取样、送检,检测试样应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条文说明:取样时应通知建设/监理单位现场旁站监督,标明名称、部位、代表数量、取样时间等标识。)
  3. 建建〔2000〕211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五条:「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第六条规定的 8 类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材料:①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②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③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④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⑤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⑥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和剂;⑦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⑧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三、平行检验】定义(GB/T 50319-2013 第 2.0.15 条):「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同一检验项目进行的检测试验活动。」约定方式(第 5.2.9 条原文):「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事先约定平行检验的项目、数量、频率、费用等内容」——即平行检验四要素(项目、数量、频率、费用)必须在监理合同中事先写明,事后难补。实施范围(第 5.2.13 条):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专业要求以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并应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适用边界

  • 适用: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监理阶段;见证取样针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平行检验针对"同一检验项目"的施工质量(范围更广)。
  • 平行检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是监督施工单位取样送检,平行检验是监理独立对同一检验项目检测试验,二者均在施工单位自检之外/同时进行,均不替代施工单位自检。
  • 见证取样比例 30% 是下限,合同或地方规定可提高;211 号文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行业另有规定(如铁路)从其规定。
  • 平行检验未在监理合同中约定项目、数量、频率、费用的,事后主张缺乏依据,易引发费用争议。

深入查阅

  • GB/T 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 5.2.9、5.2.13 条,术语 2.0.15(平行检验)、2.0.16(见证取样),表 B.0.6(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
  • 建建〔2000〕211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五、六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三十一条。
  • GB 55032-2022《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2023年3月1日实施,全文强制)第 3.2.2 条及条文说明。
  • 实务指引:T/GAEC 201-2018《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编制与管理指南》第 2.3.1 条关于报审资料真实性、有效性、可追溯性及见证记录签署的要求;GB 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 3.0.6 条关于见证检验的验收要求。

关键词

  • 见证取样
  • 平行检验
  • 进场材料报审
  • 质量证明文件
  • GB/T 50319-2013
  • 建建2000 211号
  • 见证检验
  • B.0.6报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