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分包的法定界定:条例第七十八条四情形、官方释义要点与配套规章认定情形(124号令第十四条、建市规〔2019〕1号第十二条)
依《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七十八条,违法分包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实务认定可归纳为「主体资质—程序认可—标的(是否主体结构、是否再分包)—实质(是否实为转包)」四要素;配套规章进一步细化:建设部令第124号第十四条列两类情形,住建部建市规〔2019〕1号第十二条列六种情形(含分包给个人违法、钢结构主体结构分包除外、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及大中型机械、主要周转材料费用即违法)。
适用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七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第十四条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市规〔2019〕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建设部《1999年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的意见》(建建〔1999〕53号)三、违法分包行为
- https://www.wuda.gov.cn/c/2024-12-06/60862.shtml
主题定位
本卡回答「违法分包怎么界定」:给出行政法规层面的法定定义与官方释义要点,串起现行部门规章的认定情形,并划清合法分包与违法分包、违法分包与转包的界限。适用于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各环节的合规判断。
核心结论
一、行政法规层面的法定定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七十八条原文)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同条还给出肢解发包与转包的定义: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二、第七十八条官方释义的四点展开(认定要点)
- 第(一)项:包括「不具备资质条件」和「超越自身资质等级承揽业务」两类情况。
- 第(二)项:合同约定指双方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指定的分包单位;合同中未约定而施工过程中因情况变化需要分包的,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否则分包违法。
- 第(三)项: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即使经发包单位同意也不能将主体工程的施工分包给他人(主体结构关系建筑物整体安全)。此处「亲自完成」指施工单位亲自组织、安排主体结构的施工生产活动,仍可将劳务操作、混凝土供应、模板的制作安装等专业项目分包出去。
- 第(四)项:即对建设工程项目只能实行一次分包;分包层次过多会增加管理环节、减弱总包单位控制力、增加管理成本,不利于保证工程质量。
三、转包与分包的根本区别(同条释义) 转包行为中,原承包单位将其工作全部倒手转给他人,自己并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分包行为中,承包单位只是将承包工程的某一部分或几部分再分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原承包人仍要就承包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的履行向发包方负责。
四、配套部门规章的认定情形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第十四条(原文):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住建部建市规〔2019〕1号)第十一条界定行为、第十二条逐项列举六种情形: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相对于条例第七十八条,该条的三点细化最常被实务引用:明确「分包给个人」违法;主体结构分包限制补充「钢结构工程除外」;「包工包料」红线——专业作业(劳务)承包人除劳务费外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及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即构成违法分包。
五、历史沿革文件 建设部《1999年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的意见》(建建〔1999〕53号)第三部分依《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列举:凡分包工程未在承包合同中约定或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单位没有自行完成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以及分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再分包的,均为违法分包行为。其认定口径与现行条例第七十八条一致,属历史沿革文件。
六、界定四要素(判断路径) ①主体资质:合法分包须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分包给无资质单位、超越资质单位或个人;②程序:须在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或事后经建设单位(发包人)认可,否则违法;③标的:不得将主体结构施工分包(钢结构主体结构依法除外),且只能一次分包、不得再分包;④实质:名为分包实为转包/挂靠(不履行合同责任义务、全部倒手、分包后不设现场管理机构不组织管理)时,按转包或违法分包处理。
适用边界
- 条文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本(国务院令第714号)为准;此前为国务院令第279号版本及2017年修订本,引用时须核对版本与条文序号。
- 本条例释义为官方释义,用于理解条文,其表述不等于条文本身;行政认定与司法裁判以条文规定为准。
- 建市规〔2019〕1号第十二条第(三)项对钢结构工程主体结构分包设法定例外;主体结构「亲自完成」不排斥劳务操作、混凝土供应、模板制作安装等专业项目分包。
- 建设部令第124号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路、铁路、水利等专业工程须同时核对相应行业规定与招标(合同)约定。
- 建建〔1999〕53号系1999年整顿规范建设市场的意见,属历史文件,其认定思路源自《建筑法》第二十九条;作为现时合规依据时应以现行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为准。
- 本卡只解决「是否构成违法分包」的界定问题;行政罚则、合同效力评价、不予计量与结算后果、以及「低于成本价」「合理工期」等其他禁止性行为不在本卡范围。
- 结论以合同约定、清单口径与实际履约(现场项目管理机构与人员派驻、材料资金机械供应、施工活动组织管理)为准,不能仅凭合同名称或「包工包料」字样下结论。
深入查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七十八条条文及官方释义(肢解发包、违法分包四情形、转包定义、主体结构「亲自完成」的含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分包总规则:须有相应资质、除合同约定外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主体结构自行完成、禁止再分包)。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第十四条(违法分包情形),并参见第十三条(转包及视同转包)。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市规〔2019〕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该办法转载原文可见地方政府公开页:https://www.wuda.gov.cn/c/2024-12-06/60862.shtml 。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www.mohurd.gov.cn)政策发布栏目可核验现行有效版本及后续修订、配套认定查处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