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禁止性行为: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第7/10/25/78条)
依《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国务院令第714号):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第七条),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质量(第十条);施工单位须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超越资质或以他人名义承揽、禁止出借名义、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给出肢解发包、违法分包(四情形)、转包的法定定义,是行政认定与司法裁判基准。
适用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主题定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2019年修订)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发包、分包、工期方面禁止性行为的规定,含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禁止性条款,以及第七十八条对肢解发包、违法分包、转包的法定定义。
核心结论
一、建设单位不得实施的行为(第七条、第十条):
-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二、施工单位不得实施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 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 禁止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借用他人资质)。
- 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出借资质/挂靠)。
- 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三、法定定义(第七十八条,行政认定与司法裁判基准):
- 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 违法分包,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 转包: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适用边界
- 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本(国务院令第714号)为准,引用时注意版本沿革(此前为2017年修订本),条文序号以现行版核对。
- 本卡仅覆盖禁止性行为条款及第七十八条定义;罚则(条例第五十四条起)不在本卡范围。
- 「低于成本的价格」认定、「合理工期」的量化判断需结合其他依据(如 GB 50500-2013 第9.11.1条赶工压缩比例、工期定额),条例本身只设禁止性红线。
- 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的实操认定还应结合《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配套规章(如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综合判断。
深入查阅
- 原文详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罚则自第五十四条起(如建设单位肢解发包、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按合同价款0.5%~1%罚款等,条款号需另行核验)。
- 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配套规章:建设部令第12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关键词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714号
- 肢解发包
- 转包
- 违法分包
-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 低于成本竞标
- 超越资质承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