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知识卡.
置信度 高更新 2026-08-04

铁路概预算工程用水用电单价确定规则(TB 10811-2024 第2.2.4/2.2.5条)

工程用水基期单价0.55元/吨(仅含扬程20m及以下抽水费),一般地区编制期=基期+水资源费,特殊缺水/取水困难地区按供水方案分析;工程用电基期单价0.47元/度,编制期按地方电源(Y地=Y基×(1+7%)+0.03元/度)、内燃集中/分散发电、综合电价(按用电量加权平均)三类计算,价格均不含可抵扣进项税额,编制期与基期差额按价差计列。

适用依据

  • TB 10811-2024 第2.2.4、2.2.5条
  • TB 10801-2024 第3.2.5、3.2.6条

主题定位

铁路概(预)算编制中工程用水、工程用电单价的确定方法(TB 10811-2024 第2.2.4、2.2.5条),属材料费章节的配套单价参数,与材料预算价格一并按 TB 10811 执行(TB 10801-2024 第3.2.6条)。

核心结论

工程用水:基期单价 0.55 元/吨,仅为扬程 20 米及以下抽水费用;一般地区编制期单价=基期单价+按国家或省(区、市)规定计取的水资源费。特殊缺水或取水困难地区,可按施工组织设计供水方案分析不含进项税的编制期单价,并计列相关大型临时工程(给水干管路、深水井等);必须用自来水时按当地规定分析。 工程用电:基期单价 0.47 元/度。编制期单价按供电方案分三类:①地方电源,Y地=Y基(1+c)+f1,c=7%(变配电设备和线路损耗率),f1=0.03 元/度(变配电设备修理、安装、拆除及线路运行维修摊销费);②内燃发电机集中发电,含各型发电机台班费、用电率 R=5%、冷却水费 S=0.02 元/度、台班小时利用系数 B=0.8、出力系数 M=0.8;③内燃发电机分散发电,按各型发电机台班产量加权。地方电与自发电并用时按用电量比例加权平均。所有价格均不含可抵扣进项税额,编制期与基期差额按价差计列。

适用边界

仅适用铁路工程概(预)算编制;基期单价为规范统一参数,编制期单价须按建设项目所在地供电方案与市场调查确定;施工机械用油燃料价差计入施工机具使用费价差,不在此列。

深入查阅

详见 TB 10811-2024《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费用定额》第2.2.4、2.2.5条及公式(2.2.5—1)~(2.2.5—3);TB 10801-2024《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第3.2.5、3.2.6条;材料基期价格见 TB/T 10813-2024。

关键词

  • 工程用电单价
  • 工程用水单价
  • 地方电源
  • 自发电
  • 综合电价
  • 基期单价
  • 编制期单价
  • 水电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