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量计算(GB 50720-2011 第5.3节):室外/室内档位、火灾延续时间、设置条件与贮水池容积
临时消防用水量 Q消=临时室外+临时室内(GB 50720-2011 第5.3.2条,强制);室外取临时用房与在建工程较大者按表5.3.5/5.3.6查档:临时用房1000~5000㎡取10L/s、>5000㎡取15L/s;在建工程1万~3万m³取15L/s、>3万m³取20L/s,火灾延续1~2h;室内(表5.3.9,10~15L/s)仅当建筑高度>24m或体积>3万m³时计。汇总时 Q总=max(工程用水+生活用水,消防用水)×1.10。
适用依据
- GB 50720-201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第5.3节(表5.3.5/5.3.6/5.3.9,强制性条文)
- GBJ 213-90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2.1.3条
- GB 50653-2011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规范 第3.0.7条
- GB 50842-2013 建材矿山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第4.1.4条
主题定位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量的完整计算框架:GB 50720-2011 第5.3节(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室外/室内消防用水量档位、火灾延续时间、系统设置条件与临时贮水池容积,以及与施工总用水量的汇总衔接。
核心结论
1)消防用水量 Q消=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第5.3.2条,强制);室外部分取临时用房与在建工程二者中较大者,火灾次数按同时1次计。
2)室外档位(表5.3.5/5.3.6,强制):临时用房建筑面积10005000㎡取10L/s、>5000㎡取15L/s,延续1h;在建工程单体体积1万3万m³取15L/s(延续1h)、>3万m³取20L/s(延续2h);每支水枪最小流量5L/s。
3)室内部分(表5.3.9):仅当建筑高度>24m或单体体积>3万m³的在建工程应设室内系统时计(第5.3.8条);24m<高度≤50m或体积3万~5万m³取10L/s、高度>50m或体积>5万m³取15L/s,延续1h。
4)设置条件:室外系统在临时用房面积之和>1000㎡或单体体积>1万m³时应设,位于市政消火栓150m保护范围内且数量满足可不设(第5.3.4条);给水压力应满足充实水柱≥10m,不足时设≥2台互为备用的消火栓泵(第5.3.15条);外部水源不足设临时贮水池,有效容积≥火灾延续时间内一次灭火的全部消防用水量(第5.3.16条)。
5)汇总衔接:施工总用水量 Q总=max(工程用水+生活用水,消防用水)×1.10(GBJ 213-90 第2.1.3条、GB 50653-2011 第3.0.7条、GB 50842-2013 第4.1.4条),消防用水不足时按消防水量配管、配贮水池。
适用边界
GB 50720-2011 第5.3.5/5.3.6条为强制性条文,适用于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未布置临时生活用房时可不计临时用房的消防用水量。表列数值以现行规范原文为准。施工用水分项公式(生产/机械/生活)属施工手册通行算法,需另查定额指标,不在本卡范围。
深入查阅
GB 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第5.3节(表5.3.5 临时用房室外消防用水量、表5.3.6 在建工程室外消防用水量、表5.3.9 室内消防用水量);施工总用水量取大原则见 GBJ 213-90 第2.1.3条、GB 50653-2011 第3.0.7条、GB 50842-2013 第4.1.4条;管径及临时用电配套见临时用水总量计算方法卡。
关键词
- 临时消防用水量
- 消防用水量计算
- GB 50720
- 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 临时用房
- 在建工程
- 火灾延续时间
- 临时贮水池
- 施工总用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