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发包人责任事件材料报损报废的返工确认要求与工程索赔程序时限:意向通知书28天、索赔报告、发包人14天/28天回复与逾期视为放弃/认可(GB/T 50500-2024 第7.6.1/8.11.3/8.11.5条)
材料报损报废索赔须先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返工确认要求,未提出则视为未造成报损报废、返工工程量不予计量且费用不予补偿(GB/T 50500-2024 第7.6.1条);索赔应在事件发生后合同约定期限(合同未约定的为28天)内提交书面索赔意向通知书、之后28天内提交索赔报告(含费用计算明细表),连续影响按不超过28天间隔持续提交、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逾期未提出可视为放弃索赔(第8.11.3条);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28天内书面回复,逾期未回复可视为认可,索赔费用按比例在进度款/过程结算款中支付、余额竣工结算支付(第8.11.5条)。
适用依据
- GB/T 50500-2024 第7.6.1条
- GB/T 50500-2024 第8.11.3条
- GB/T 50500-2024 第8.11.5条
主题定位
工程变更或发包人责任事件(如停工)造成返工、材料报损报废及停窝工损失时,承包人索赔必须遵守的程序节点、时限要求与逾期后果——解决索赔"怎么走程序"问题。返工确认(第7.6.1条,材料报废特有前置动作)、索赔文件链(第8.11.3条)、发包人处理与回复义务(第8.11.5条)三块内容。可索赔的费用范围见配套费用卡。
核心结论
一、材料报废(损)的返工确认前置(GB/T 50500-2024 第7.6.1条,原文) "工程变更或发包人责任事件引起承包人已完成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的返工,或引起承包人已采购及已加工的材料报损或报废的,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返工确认要求,并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相关返工确认要求的,应视为相关工程变更指令或发包人责任事件未造成工程返工或已采购及已加工材料的报损或报废,返工工程量不应计量,相关的费用不应补偿。""工程变更或发包人责任造成的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返工或已采购(已加工)材料的报损或报废,应计算返工工程量,发包人应补偿承包人完成返工工程的相关损失和(或)直接费用。" 此为材料报废类索赔的特有前置动作:漏做即视为未发生报损报废,费用不予补偿。
二、索赔提出程序与时限(第8.11.3条)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工程索赔应符合下列规定:
- 承包人应在工程索赔事件发生后合同约定的期限(合同未约定的为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相关事件的书面工程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索赔事件发生的原因及索赔意向;承包人逾期未发出工程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可按合同约定处理。
- 承包人应在工程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出后合同约定的期限(合同未约定的为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书面工程索赔报告,详细说明索赔事件发生的原因、索赔依据的合同条款及要求索赔的费用或(和)工期延长天数,并提供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及索赔费用的计算明细表。
- 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同时涉及费用增加及工期延长的,应一并提出。
- 工程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合同未约定的不超过28天)或合理时间间隔持续提交延续相关工程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持续影响索赔事件的实际情况和提供相关记录,列出累计的索赔费用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 承包人应在连续影响工程索赔事件结束后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合同未约定的为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最终工程索赔报告,详细说明整个索赔事件发生的原因、索赔依据的合同条款及要求索赔的合计费用或(和)工期延长天数,并提供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及索赔费用的计算明细表。 逾期后果(第8.11.3条末段原文):"索赔事件发生后,受损失一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索赔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视为已放弃相关工程索赔。合同双方中提出工程索赔的一方按合同约定提交索赔报告,另一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回复或未作出回复的,可视为已认可提出方要求的相关工程索赔。"
三、发包人处理索赔的程序(第8.11.5条) 发包人应按下列规定处理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索赔:
-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索赔意向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如认为需要补充的,应在收到意向通知书后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合同未约定的为14天)内,书面向承包人提出进一步提交证明材料的要求。
-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索赔报告或补充证明材料后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合同未约定的为28天)内,将相关的工程索赔处理意见书面回复承包人。若发包人逾期回复或未作出回复的,可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可视为已认可承包人要求的工程索赔。
- 当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同时涉及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的,发包人应根据相应索赔事件一并作出相关费用索赔及工期延长的审批。
- 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工程索赔费用后,发包人应将索赔费用在当期的进度款、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中按合同约定付款比例支付给承包人,在竣工结算款中支付剩余费用。
适用边界
- 标准中的28天/14天均为"合同未约定时"的兜底期限,合同有约定从约定;"可按合同约定处理""可视为"非绝对失权,除合同另有约定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方适用失权后果。
- 返工确认与索赔意向通知书是两个独立动作,不可相互替代:返工确认针对工程变更/发包人责任造成的返工与材料报损报废,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其时限标准条文中未另设兜底天数。
- 连续影响事件的"持续提交+最终报告"闭环不能省:未报最终报告的,累计费用与工期可能难以一次主张。
- 索赔报告须附费用计算明细表和证明材料;文件进出均应以书面形式并保留签收证据(发包人逾期未回复的"视为认可"以有效送达为前提)。
深入查阅
- 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第7.6.1条(返工确认)、第8.11.3条(索赔提出程序)、第8.11.5条(发包人处理程序)。
- 逾期后果的规范演变(与 2013 版"丧失索赔的权利"硬失权规则的区别)另见相关对比卡片;索赔证据链核查方法另见证据链卡片。
- 索赔费用范围、停工损失与鉴定口径见配套费用卡(第8.11.9/8.11.10条、GB/T 51262-2017 第5.8.3条)。
关键词
- 索赔意向通知书
- 索赔报告
- 返工确认
- 工程索赔时限
- 28天
- 材料报废
- 视为放弃
- 视为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