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知识卡.
置信度 高更新 2026-08-25

材料采购增值税发票税目判定:施工企业买材料应取得"销售货物"13%专票,纯材料采购不得要求供应商开"建筑服务"票

材料供应商卖材料属"销售货物"应税行为,应开货物类发票(如 *钢材*螺纹钢),一般纳税人税率13%;施工企业开给业主的"建筑服务"9%票是自身销项,两边税目不同不影响抵扣,不应要求供应商也开"建筑服务"票。仅包工包料工程分包、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分别核算)两种情形供应商才开建筑服务票;纯卖材料开"建筑服务"票属票货不符,依《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且有虚开风险。现行13%/9%税率自2019年4月1日起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执行。

适用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2017年修订)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深化增值税改革,2019年4月1日起16%→13%、10%→9%)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分别核算计税)

主题定位

回答施工企业"向材料供应商采购材料,供应商应开'销售货物'票还是'建筑服务'票"的税目判定问题:纯材料采购应取得货物类13%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要求供应商改开"建筑服务"票;仅包工包料分包、自产货物+安装等特定情形才由供应商开建筑服务票。

核心结论

(一)税目与税率对应关系

  • 材料供应商销售钢材、水泥等货物,属"销售货物"应税行为,税目为货物类(票面如 *钢材*螺纹钢*非金属矿物制品*水泥),一般纳税人税率13%;
  • 施工企业向业主提供工程施工,属"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其他建筑服务),税率9%;
  •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2017年修订)第一条,"销售货物"与"销售服务"是并列的不同应税行为,各按各自税率计税;条例第二条原列税率17%/11%为2017年文本,自2019年4月1日起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调整为13%/9%。材料供应商与施工企业各开各的票、税目不同完全正常,不影响施工企业进项抵扣。

(二)供应商开"建筑服务"票仅限两种情形

  1. 包工包料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承包内容实质是提供建筑服务(如钢结构安装、机电安装分包),材料含在承包范围内,应整体开具"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发票(一般计税9%,或简易计税3%),材料费不得拆出来单独开货物票;
  2. 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如预制构件厂卖构件并负责安装):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应分别核算货物销售额和建筑服务销售额,分别适用13%和9%税率,开具两张不同税目的发票。

(三)纯卖材料开"建筑服务"票 = 票货不符,后果严重

  •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原文:"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张票的进项税额全部不能抵扣,已抵扣的需进项转出补税;
  • 品名与实际经营不符,属虚开发票的高风险稽查情形,购销双方均有连带风险。

(四)实务要点

  1. 采购合同写明"货物购销",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品名=合同品名=实际到货(四流一致);
  2. 一般计税项目:索要13%货物专票,全额抵扣;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抵扣(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取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可在含税价上争取供应商让利;
  3. 分包队伍若含材料(包工包料),确认其开合规"建筑服务"票(9%或3%简易),材料部分进项随建筑服务票一并抵扣。

适用边界

  • 本卡针对"纯材料采购"场景(施工企业外购货物用于施工,货物所有权先转移给施工企业);包工包料分包、自产货物+安装等"供应商实质提供建筑服务"场景适用相反结论,见核心结论(二);
  • 条例(2017修订)文本中的税率17%/11%、农产品扣除率11%已被2019年第39号公告等现行规定调整,现行一般货物税率13%、建筑服务9%;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以现行规定为准;
  • 不涉及小规模纳税人/个人代开、甲供材模式、进项不足时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的选择等延伸问题(见引用卡片)。

深入查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2017年修订)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八条原文列明可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按买价×扣除率计算(2017年文本扣除率11%)、代扣代缴税款完税凭证;第九条为扣税凭证不合规不得抵扣;第十条列明不得抵扣情形(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原16%税率降为13%、原10%降为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应分别核算、分别计税;
  • 可参考既有知识卡《材料费增值税进项抵扣规则:可抵扣凭证类型(条例第八条)、不得抵扣情形(第十条)与票面合规底线(第九条)》,两卡互补:该卡讲"哪些票能抵、哪些不能抵",本卡讲"采购环节该要什么税目的票"。

关键词

  • 增值税
  • 发票税目
  • 建筑服务
  • 销售货物
  • 进项抵扣
  • 票货不符
  • 增值税暂行条例
  • 13%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