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知识卡.
置信度 高更新 2026-08-04

甲供材模式下增值税与收入确认:销售额口径、简易计税与净额法判断

甲供材模式下两个边界:增值税上甲供材不进施工方销售额(甲供工程可选简易计税3%);会计上发包人采购、定价、担风险的,施工方为代理人按净额法确认收入,甲供材不计入施工方收入。合同计价模式(剥离式/计入式)决定结算处理。

适用依据

  • 财税〔2016〕36号 附件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第四条、第十条
  • 企业会计准则 第四十五条(完成进度法)
  •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 T/ZBD 100.4-2023 第4.5.7条
  • GB/T 50500-2024

主题定位

本卡梳理甲供材模式下施工方的两个处理边界:增值税上甲供材是否进入施工方销售额、会计上甲供材是否计入施工方收入。结论均为「原则上不计入」,但须按合同计价模式与准则判断要素逐项确认。

核心结论

① 合同计价模式先行:剥离式(甲供材不计入综合单价,结算无需扣回)与计入式(先计入造价、结算时按实际消耗量扣回),决定后续全部处理。 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按3%征收率计税(财税〔2016〕36号附件2),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甲供材由发包人采购,所有权、发票、进项抵扣均在发包人,不计入施工方销售额,施工方对其不产生销项也不产生进项;发票由供应商直开发包人,三流一致闭合。选一般计税(9%)则按销项减进项计税(第四条),但甲供工程进项浅,实务多选简易计税。 ③ 收入确认: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判断主要责任人/代理人——发包人采购、定价、承担存货风险的,施工方为代理人,按净额法只确认建筑服务部分收入,甲供材不计收入;长期工程按完成进度法确认收入(会计准则第四十五条)。施工方提供保管、协调服务的,可收取总承包服务费单独确认收入。

适用边界

适用于发包人供应材料的甲供工程;若施工方对材料有采购决策权、承担毁损灭失风险、先付货款,则为主要责任人,应按总额法将材料计入收入。简易计税选择权仅限一般纳税人。收入考核须按净额口径解读,勿拿含甲供材总造价当收入,否则收入利润率严重失真。

深入查阅

财税〔2016〕36号附件2(甲供工程可选简易计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条(销项减进项、进项不得抵扣情形);《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主要责任人/代理人条款及第四十五条完成进度法;《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T/ZBD 100.4-2023 第4.5.7条(甲供材实际消耗量=领料量−库存量);GB/T 50500-2024 甲供材与增值税计取相关条款。

关键词

  • 甲供材
  • 甲供工程
  • 增值税
  • 简易计税
  • 净额法
  • 总额法
  • 收入确认
  • 主要责任人
  • 代理人
  • 销售额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