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知识卡.
置信度 高更新 2026-08-25

材料费增值税进项抵扣规则:可抵扣凭证类型(条例第八条)、不得抵扣情形(第十条)与票面合规底线(第九条)

材料费进项抵扣看三件事:①凭证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销售发票(买价×扣除率)、代扣代缴税款完税凭证可抵;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税额不能抵、全额进成本(通行费电子普票注明税额属例外)。②用途——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材料,即使拿到专票也不得抵扣。③票面合规——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抬头不符、票货不符、虚开、作废异常凭证)一律不得抵扣。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2017修订)第八、九、十条。

适用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2017修订)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农产品扣除率调整)
  • 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主题定位

这张卡讲材料费(广义"购进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完整判定规则:哪些凭证能抵、哪些情形即使有专票也不得抵扣、票面合规底线是什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2017年修订)第八、九、十条,适用于建筑工程材料采购及一般纳税人进项管理。

核心结论

一、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凭证(条例第八条,原文关键句):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实务要点:材料采购主力凭证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税率1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现行优惠期可开1%),凭票面注明税额抵扣;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票)票面税额不能抵扣,只能全额进成本——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注明税额)是少数例外,凭注明税额可抵。

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形(条例第十条,原文关键句):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工程场景映射:甲供工程、清包工、建筑工程老项目等简易计税项目(征收率3%),整个项目进项不得抵扣,专票普票都不能抵,此时取普票即可、不必为专票多付税点;项目部食堂、宿舍等集体福利采购即使取得专票也不得抵扣;材料因管理不善被盗、霉烂变质、毁损等非正常损失,已抵扣的须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票面合规底线(条例第九条,原文关键句):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实务要点:抬头不是本单位全称、未填税号、发票专用章缺失、票货不符(品名/数量/金额与实际采购不一致,如以"办公用品""服务费"发票冲材料费)、虚开发票(无真实交易或从第三方代开)、已作废/失控/异常凭证(红字预警),均不得抵扣;已抵扣后被认定票货不符的须进项转出并补缴滞纳金——票、货、款、合同"四流一致"是底线。

适用边界

  • 本卡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版(国务院令第691号),现行有效。
  • 条例第八条原文写农产品扣除率"11%",该比例已调整:自2019年4月1日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9%税率货物的,按9%扣除率计算抵扣;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按10%计算抵扣。实务以此为准。
  • 仅"一般计税方法"项目谈得上进项抵扣;简易计税项目整体不得抵扣,是"要不要专票"的首要判断分叉。
  • 同一企业既有一般计税又有简易计税项目、无法划分的材料进项,不得抵扣部分按公式计算转出(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口径,房地产项目另有按施工许可证建设规模比例的口径),不得全额抵扣或全额转出。
  • "普票不能抵"不绝对: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注明税额)、农产品销售发票属可抵扣例外,勿误读为所有普票都可抵。

深入查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国务院令第691号,2017年修订)——本条文的直接出处。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农产品扣除率由11%调整为9%/10%的政策依据。
  • 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混合项目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转出计算公式。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异常凭证管理及进项抵扣凭证认证的相关规定(发票管理办法及配套公告)。

关键词

  • 增值税
  • 进项税额
  • 抵扣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简易计税
  • 不得抵扣
  • 增值税暂行条例
  • 票货不符

被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