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0500-2024 第11章合同价款争议解决程序:友好协商→争议评审/调解→仲裁诉讼的递进顺序与各阶段计价依据规则(含与已废止GB 50500-2013第13.1节总监暂定机制的对比)
GB/T 50500-2024 第11章规定合同价款争议按"友好协商→争议评审或调解→仲裁或诉讼"逐级递进处理:协商一致签订的补充(和解)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11.1.1);协商不成的宜通过争议评审或调解解决,评审委员会(或机构)/调解人(或机构)应由双方共同选定且与双方不存在利益冲突(11.1.2~11.1.4);仍不能解决的按合同约定提请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或向人民法院诉讼判决解决,仲裁或诉讼的最终决定对发承包双方均有法定约束力、应共同遵守(11.1.5、11.4.6)。2024版已整体删除 GB 50500-2013 第13.1节"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暂定结果"前置机制(原规则:收到提交件后14天内通知暂定结果、14天内未确认视为认可),国家标准层面不再统一规定暂定环节,是否设置依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按规定支付进度款和已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调整价款。
适用依据
- 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第11章(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 GB 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3.1节(已废止,由 GB/T 50500-2024 替代)
主题定位
这张卡讲 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第11章"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规定的争议处理顺序(友好协商→争议评审或调解→仲裁或诉讼)及各阶段确定计价依据、决定效力的规则差异;并对照已废止的 GB 50500-2013 第13.1节"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暂定结果"机制,说明2024版的重要变化。
核心结论
- 处理顺序(2024版第11章,逐级递进):
- 友好协商(11.1.1):发承包双方对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价款期中支付、工程结算及相关争议,"首先应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一致后签订相关的补充(和解)协议,"所签订的补充(和解)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按本章的规定处理"。
- 争议评审或调解(11.1.2):协商不成的"宜通过争议评审或调解解决"。方式:①委托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进行评审;②委托具有调解能力的调解人(或机构)进行调解;③仲裁或诉讼。
- 仲裁或诉讼(11.1.5、11.4.1):按11.1.3、11.1.4规定处理仍不能解决争议的,"发包人或承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将相关争议提请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或向人民法院诉讼判决解决",仲裁或诉讼是"最终解决工程纠纷的方法"。
- 评审/调解的构成与效力(11.1.3、11.1.4):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或调解人(或机构)应由发承包双方共同选定,评审成员、调解员"均不应与发承包双方存在利益冲突";其做出的争议处理决定"应按发承包双方对评审或调解事项的委托约定产生相应的约束力",双方可依据决定按11.1.1条确认解决结果或签订和解(补充)协议——效力来自委托约定,非法定强制。
- 仲裁/诉讼的补充规则:提起仲裁或诉讼后、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前,双方仍可按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的调解程序和方法进行调解,达成的调解书可申请司法确认(11.4.2);"仲裁或诉讼的最终决定,对发承包双方均有法定约束力,应共同遵守"(11.4.6)。
- 争议期间履约(合同价款调整相关条文,原文):"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承包双方在争议解决期间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争议得到解决";发承包双方对合同价款调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采取争议解决处理的,"不应影响发包人按规定支付进度款和已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调整价款"。
- 各阶段计价依据确定规则差异:协商阶段按合同约定处理、约定不明按第11章规定处理,补充(和解)协议具合同约束力;评审/调解阶段由双方共同选定且无利益冲突的专业人士(评审委员会或调解人)按争议处理规则确定计价依据,决定靠委托约定产生约束力,一方不执行的另一方可提起仲裁或诉讼;仲裁/诉讼阶段按仲裁程序或诉讼程序解决,由仲裁庭/法院依程序认定证据与法律适用,最终决定具有法定约束力、终局。
- 重要变化(与2013版对比):GB/T 50500-2024 第11章已整体删除 GB 50500-2013 第13.1节的"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暂定结果"前置机制(2013版13.1.1~13.1.3:争议首先提交合同约定职责范围内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解决并抄送另一方,收到提交件后14天内将暂定结果通知双方,双方书面确认的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收到暂定结果通知后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认可;一方不同意并书面提出异议的,暂定结果成为争议,在暂定结果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的前提下双方应实施该结果,直到按认可的争议解决办法被改变为止)。国家标准层面不再统一规定暂定环节,是否设置完全取决于合同约定。
适用边界
- 第11章为推荐性条款,整体遵循"合同约定优先":11.1.1明确协商不成时"应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按本章的规定处理"。合同约定了其他争议解决程序(如先经监理人暂定、再评审)的按合同执行。
- 本卡第11章内容仅适用于 GB/T 50500-2024;GB 50500-2013 第13.1节机制已废止(2013版整体被2024版替代),仅作对照理解,不得作为现行计价依据。
- 评审/调解决定非终局:一方不执行时可再提起仲裁或诉讼;只有仲裁或诉讼的最终决定具有法定终局约束力。
深入查阅
- 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第11章"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11.1.1~11.1.5(协商、争议评审、调解及仲裁诉讼的递进程序)、11.4节(仲裁与诉讼:11.4.1 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11.4.2 裁决/判决前仍可调解并可申请司法确认、11.4.6 最终决定法定约束力);另见"合同价款调整"章关于争议解决期间继续履约、进度款与已达成一致意见的调整价款照常支付的规定。
- 对照阅读已废止的 GB 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3.1节(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暂定结果机制,13.1.1~13.1.3)。
- 关联知识卡:竣工结算审核结果异议的救济程序阶梯(复核→协商→争议评审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诉讼,GB/T 50500-2024 第10.3.8、10.3.10条);工程争议发生后现场证据的固定优先级与强固定手段。
关键词
- 合同价款争议
- 争议解决
- 友好协商
- 争议评审
- 调解
- 仲裁
-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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