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0500-2024 第11章合同价款争议解决程序:友好协商→争议评审/调解→仲裁诉讼的递进顺序(对比已废止GB 50500-2013第13.1节总监14天暂定机制;含造价鉴定章删除、由GB/T 51262-2017承接)
GB/T 50500-2024 第11章规定合同价款争议按"友好协商→争议评审或调解→仲裁或诉讼"逐级递进:协商一致签订的补充(和解)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11.1.1);协商不成的宜通过争议评审或调解解决,评审委员会(或机构)/调解人(或机构)应由双方共同选定且与双方不存在利益冲突(11.1.2~11.1.4);仍不能解决的按合同约定提请仲裁或诉讼,仲裁或诉讼的最终决定对发承包双方均有法定约束力、应共同遵守(11.1.5、11.4.6),任一方不执行双方确认的评审意见或调解书的,另一方可提交仲裁或诉讼(11.4.5)。2024版已整体删除 GB 50500-2013 第13.1节"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暂定结果"前置机制(原规则:收到提交件后14天内通知暂定结果、14天内未确认视为认可),是否设置暂定环节完全依合同约定;同时2024版前言修订要点第9条"删除工程造价鉴定章节"(原2013版第14章),造价鉴定业务由 GB/T 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专门承接,计价标准不再重复规定。
Applicable Codes
- 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第11章及前言
- GB 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3、14章(已废止)
- GB/T 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主题定位
这张卡讲 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第11章"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规定的争议处理顺序(友好协商→争议评审或调解→仲裁或诉讼)及各阶段确定计价依据、决定效力的规则差异;对照已废止的 GB 50500-2013 第13.1节"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暂定结果"机制说明2024版的重要变化,并说明2024版删除第14章"工程造价鉴定"、由 GB/T 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承接的背景。
核心结论
- 处理顺序(2024版第11章,逐级递进):
- 友好协商(11.1.1):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价款期中支付、工程结算和与其事项相关的工程质量、工程变更、新增工程、工程索赔、工期延长或工期延误存有争议的,"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一致后签订相关的补充(和解)协议,"所签订的补充(和解)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按本章的规定处理"。如发生价款和(或)工期延长等相关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宜通过争议评审或调解解决,评审或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采用仲裁或诉讼的方法解决"。
- 争议评审或调解(11.1.2):按合同约定及下列方式处理:①委托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进行评审;②委托具有调解能力的调解人(或机构)进行调解;③仲裁或诉讼。
- 仲裁或诉讼(11.1.5、11.4.1):按11.1.3、11.1.4规定处理仍不能解决争议的,"发包人或承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将相关争议提请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或向人民法院诉讼判决解决",仲裁或诉讼是"最终解决工程纠纷的方法"。
- 评审/调解的构成与效力(11.1.3、11.1.4):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或调解人(或机构)应由发承包双方共同选定,评审成员、调解员"均不应与发承包双方存在利益冲突";其做出的争议处理决定"应按发承包双方对评审或调解事项的委托约定产生相应的约束力",双方可依据决定按11.1.1条确认解决结果或签订和解(补充)协议——效力来自委托约定,非法定强制。
- 仲裁/诉讼的补充规则:提起仲裁或诉讼后、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前,双方仍可按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的调解程序和方法进行调解,达成的调解书可申请司法确认(11.4.2);"仲裁或诉讼的最终决定,对发承包双方均有法定约束力,应共同遵守"(11.4.6)。
- 评审/调解结果不执行的后果(11.4.5):"在本标准第11.1节~第11.3节规定的期限内,当发承包双方中的任一方未能遵守双方确认的争议评审意见或调解书的,另一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将争议事项提交仲裁或诉讼";"发承包双方的任一方不执行双方确认的争议评审或调解结果的,合同另一方可向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为纠纷解决的最终决定,双方应共同遵守执行"。
- 争议期间履约:"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承包双方在争议解决期间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争议得到解决";发承包双方对合同价款调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采取争议解决处理的,"不应影响发包人按规定支付进度款和已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调整价款"。
- 重要变化(与2013版对比,两部分):
- 删除暂定机制:GB/T 50500-2024 第11章已整体删除 GB 50500-2013 第13.1节"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暂定结果"前置机制(2013版13.1.1~13.1.3:争议首先提交合同约定职责范围内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解决并抄送另一方,收到提交件后14天内将暂定结果通知双方,双方书面确认的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收到暂定结果通知后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认可;一方不同意并书面提出异议的,暂定结果成为争议,在暂定结果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的前提下双方应实施该结果,直到按认可的争议解决办法被改变为止)。国家标准层面不再统一规定暂定环节,是否设置完全取决于合同约定。
- 删除造价鉴定章:2024版前言"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第9条明确"删除工程造价鉴定章节"——原 GB 50500-2013 第14章"工程造价鉴定"整体删除,计价标准不再重复规定;造价鉴定业务由独立标准 GB/T 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专门规范承接,诉讼/仲裁中的造价鉴定仍按 GB/T 51262-2017 执行。
适用边界
- 第11章为推荐性条款,整体遵循"合同约定优先":11.1.1明确协商不成时"应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按本章的规定处理"。合同约定了其他争议解决程序(如先经监理人暂定、再评审)的按合同执行。
- 本卡第11章内容仅适用于 GB/T 50500-2024;GB 50500-2013 第13.1节机制及第14章造价鉴定已废止(2013版整体被2024版替代),仅作对照理解,不得作为现行计价依据。
- 评审/调解决定非终局:一方不执行时可再提起仲裁或诉讼;只有仲裁或诉讼的最终决定具有法定终局约束力。
- 造价鉴定业务不因章节删除而消失:诉讼/仲裁中的造价鉴定按 GB/T 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执行。
深入查阅
- 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第11章"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11.1.1~11.1.5(协商、争议评审、调解及仲裁诉讼的递进程序)、11.4节(仲裁与诉讼:11.4.1 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11.4.2 裁决/判决前仍可调解并可申请司法确认、11.4.5 不执行评审/调解结果可提交仲裁诉讼、11.4.6 最终决定法定约束力);2024版前言"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第8、9条(修订合同价款争议解决的办法、删除工程造价鉴定章节)。
- 对照阅读已废止的 GB 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3.1节(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暂定结果机制,13.1.1~13.1.3)与第14章(工程造价鉴定)。
- 造价鉴定实务承接标准:GB/T 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如第5.9条签证鉴定规则)。
Keywords
- 合同价款争议
- 争议解决
- GB/T 50500-2024
- 争议评审
- 造价鉴定
- GB/T 51262-2017
- 暂定结果
- 仲裁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