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建设单位一方签字的现场签证:效力认定与瑕疵补救(签字同意 vs 仅签收)
只有建设单位签字的签证属程序瑕疵但不当然无效:①签字并明确同意/确认的,构成发包人书面自认,对其有约束力、结算时难以推翻,但施工单位未签字不构成其认可;②仅签"收到"未表态的效力最弱,须承包人举证证明事项已完成(GB/T 51262-2017 5.9.2);③完整签证应为双方签认,价款签证须三方会签(GB/T 50875-2013 3.4.8、T/CAEC 006-2024 7.2.9)。
适用依据
- GB/T 51262-2017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5.9
- DB37/T 5130-2018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规范 9.3.7/9.3.8
- GB/T 50875-2013 工程造价术语标准 3.4.8
- T/CAEC 006-2024 建筑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标准 7.2.9
主题定位
本卡回答「只有建设单位一方签字的工程签证是否有效」,区分「签字同意」与「仅签收」,给出效力认定、争议处理与补救路径。
核心结论
完整现场签证须发承包双方签认(GB/T 50875-2013 第3.4.8条),价款签证须三方会签方有效(T/CAEC 006-2024 第7.2.9条)。只有建设单位签字属程序瑕疵但不当然无效:①签字并明确同意的,构成发包人书面自认,对其有约束力、结算难以推翻;施工方未签不构成其认可,仍可对漏项少算举证。②仅签「收到」未表态效力最弱,须承包人举证事项已完成,鉴定人方可出意见单列供判断(GB/T 51262-2017 第5.9.2条);仅凭口头指令完成零星工作、发包人不认可且无物证的,作否定性鉴定(DB37/T 5130-2018 第9.3.8条)。③对已签签证提异议无证据的按原签证鉴定,有证据足以推翻的按新证据鉴定(第9.3.7条)。
适用边界
适用于施工阶段签证效力争议;不适用禁签范围事项(可预见措施费、未按审批手续的方案变更费用等);合同明确约定生效要件时按合同优先。
深入查阅
GB/T 51262-2017 第5.9节;DB37/T 5130-2018 第9.3.7、9.3.8条;GB/T 50875-2013 第3.4.8条;T/CAEC 006-2024 第7.2.9条;镜像情形「仅监理签字」见引用卡。
关键词
- 现场签证
- 工程签证
- 建设单位签字
- 单方签字
- 签证效力
- 瑕疵签证
- 签证鉴定
- 会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