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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信度 高更新 2026-08-31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限与评标结果异议、投诉程序(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答复不满意或想走监督途径的,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就第二十二、四十四、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前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10日期限内。

适用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修订)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主题定位

本卡梳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修订)关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启动时点与最短公示期、评标结果异议的提出窗口与答复义务、以及异议与行政投诉的衔接规则(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原文)。

核心结论

一、公示启动时点与最短公示期(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起算点是"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评标报告之日",不是评标结束当日或定标之日;条文用"日"未限定为工作日,实务按日历日计算;"不少于3日"为下限,招标人可公示更长时间。

二、异议窗口与答复义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即自公示发布之日起至公示期届满止)。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3日答复+暂停活动"为强制性要求,异议未决期间不得继续定标程序。

三、投诉通道(第六十条第一款):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四、异议前置与期限衔接(第六十条第二款):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招标文件异议)、第四十四条(开标异议)、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即对评标结果投诉实行"异议前置",招标人答复异议所耗天数不挤占10日投诉期。

五、实务要点:公示期间未提出异议的,事后就评标结果主张权利只能走投诉程序,且第五十四条事项投诉仍需先异议,逾期异议实务中通常不受理(地方标准 DB22/T 5036-2020 明确"公示期间没有提出异议的,将失去提出异议的权利",可作程序参考);异议书建议书面提出并留存送达凭证,因为3日答复期与暂停义务均自"收到异议"起算;电子交易平台公示的以平台发布的公示期为准,注意提交通道截止时刻。

适用边界

  • 第五十四条仅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适用该强制公示与异议程序,但招标文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本卡异议针对"评标结果"(第五十四条);对招标文件的异议适用第二十二条(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书面提出)、对开标异议适用第四十四条,三者窗口不同,不可混用。
  • 10日投诉期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异议答复期间不计入;但若公示期间未提异议、又超过投诉期,权利救济将丧失,并非无限顺延。
  • 本卡不涉及定标后的签约时限(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按《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办理)。

深入查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修订)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原文;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签订合同等)衔接阅读。
  • 招标文件异议规则见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可结合「招标文件与施工图纸不一致时投标处理:异议澄清法定时限与合同计价风险归属」卡一并查阅。
  • 招投标其他法定时限底线(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发出至截止不得少于20日)见「招标文件发售期与投标截止时限的法定底线」卡。
  • 地方程序细化参考 DB22/T 5036-2020《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程序标准》;铁路工程另见《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3号)第三十八条(异议答复须"列明事实、依据",异议成立影响中标结果的应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标准复核)。

关键词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中标候选人公示
  • 评标结果异议
  • 异议前置
  • 投诉期限
  • 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 国务院令709号
  • 行政监督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