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施工便道等)复垦、恢复原状费用的国家规定:复垦义务、土地复垦费预存制度与铁路概预算计列
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属临时用地,期满须复垦恢复原状,遵循"谁损毁,谁复垦"(《土地复垦条例》第三条);使用人应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复垦,拆除临时建(构)筑物,耕地复垦为耕地、其他农用地恢复为农用地。复垦费用实行专门账户足额预存制度: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生产建设周期三年以下一次性全额预存,三年以上可分期但首次不得少于总额20%(《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十八、十九条)。铁路概预算(TB 10801-2024)中,汽车运输便道等大型临时设施的修建及拆除恢复费用计入大型临时设施费,其中租用土地、青苗补偿、拆迁补偿、复垦等与土地有关的费用列入第一章临时用地费及临时用地复垦项下(3.8.4条第4款)。
适用依据
- 自然资规〔2021〕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五十七条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2019修正)
- TB 10801-2024《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
- TB 10811-2024《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费用定额》
主题定位
本卡回答"施工便道(临时便道)等临时用地的复垦、恢复原状费用,国家如何规定"。分两条线:法律层面(临时用地界定、复垦义务主体、复垦标准与时限、土地复垦费预存制度)+ 铁路造价层面(TB 10801-2024 大型临时设施费与第一章临时用地费及临时用地复垦的计列归属)。
核心结论
一、临时便道属于临时用地,期满必须复垦恢复。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第一条: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材料堆场、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特点。
二、复垦义务主体:"谁损毁,谁复垦"。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条: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三、期限、复垦标准与时限。 《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五十七条: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使用者应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自然资规〔2021〕2号第二条: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从批准之日起算。第四条: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四、费用核心制度:土地复垦费"预存"。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2019修正)第十六条: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足额预存,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第十八条:应当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补充编制方案的,在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预存;修改方案后已预存费用不足的,在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补齐差额。第十九条:预存分一次性预存和分期预存两种方式——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下的项目应当一次性全额预存;三年以上的可以分期预存,但第一次预存数额不得少于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余额按预存计划在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前一年预存完毕。
五、不履行义务的代价与激励。 《土地复垦条例》第十八条: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确定复垦费数额应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缴纳的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第三十二条: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将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原状的,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六、铁路概预算计列(TB 10801-2024)。 3.8.1条:大型临时设施费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维持既有线正常运营,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所需的大型临时建筑物修建及拆除恢复所发生的费用。3.8.3条:汽车运输便道(含便桥、隧、涵)属大型临时设施项目第2项,指汽车运输干线、沿线纵向运输便道及通往重点土石方工点、桥梁、隧道、站房、取弃土(石)场等施工点的引入线。3.8.4条:大临费用内容包括便道等的工程费用及养护维修费用;其中"修建大型临时设施而发生的租用土地、青苗补偿、拆迁补偿、复垦及其他所有与土地有关的费用"应计列在第一章临时用地费及临时用地复垦项下(3.8.6条对过渡工程的同类土地费用作相同规定)。3.8.7条:大临和过渡工程费的计算按《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费用定额》TB 10811执行。2.3.2条编制深度表: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及临时用地复垦按详细工程项目及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规模与数量编制,初步设计采用概(估)算定额或预算定额、施工图设计采用预算定额;条文说明指出该编制深度要求系依据自然资规〔2021〕2号新增。
适用边界
- 适用对象:建设项目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取土场、弃土(渣)场、材料堆场等临时用地及地质勘查临时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原地类或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使用。
- 审批权限(自然资规〔2021〕2号第三条):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不得下放或委托;城镇开发边界内可一并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
- 造价计列口径为铁路行业(TB 10801-2024、TB 10811-2024);公路、市政等行业的临时设施与复垦费用口径不同,不可直接套用。
- 自然资规〔2021〕2号自下发之日(2021年11月4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 使用人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自然资规〔2021〕2号第四条)。
深入查阅
-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第一条临时用地范围、第二条选址要求和使用期限、第三条审批、第四条恢复责任、第五条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主席令第32号)第五十七条(临时用地批准、合同、期限)。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条(谁损毁谁复垦)、第十八条(代为复垦与复垦费)、第三十二条(退还耕地占用税)。
-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2019修正)第十六条(专门账户)、第十八条(预存时间)、第十九条(一次性/分期预存)。
- TB 10801-2024《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第2.3.2条、第3.8节及条文说明;TB 10811-2024《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费用定额》第2.8节(大临和过渡工程费计算)。
关键词
- 临时用地
- 施工便道
- 土地复垦
- 复垦费预存
- 恢复原状
- 谁损毁谁复垦
- 临时用地费及临时用地复垦
- 自然资规〔20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