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土场费用与渣土处置费(消纳费)的构成、计取与费用归属
弃土场费用是围绕"场地"发生的费用(临时占地、场区防护、复垦),铁路口径计入工程建设其他费中的临时用地费,通常由建设单位承担;渣土处置费(消纳费)是向政府指定受纳场所倾倒余泥渣土缴纳的有偿处置费,实行收费制度,按当地价格文件以元/m³计取,由施工方计入余方弃置综合单价。两者性质不同、不得混算。
适用依据
- SJG 86-2020
- 建设部令第139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GB/T 50857-2024
- GB/T 50854-2024
- TB 10801-2024
- TB 10001-2016
主题定位
本卡厘清「弃土场费用」与「渣土处置费(消纳费)」两个易混概念的费用构成、计取路径与费用归属,供市政、建筑、铁路工程概预算编制及结算争议处理参考。
核心结论
两者性质不同、计取路径不同:
- 渣土处置费(消纳费)=余泥渣土管理机构对在固定受纳场所倾倒余泥渣土收取的有偿处置费,实行收费制度,按当地政府发布的价格文件以元/m³(或元/吨)计取。余方弃置清单项目如需发生弃置、堆放费用,工作内容应包含按当地规定需完成的消纳和处置;不可回收建筑垃圾的处理与消纳措施费按当地环保要求另行计取。施工方口径:余方弃置综合单价≈运输费(按运距套定额)+渣土消纳费。
- 弃土场费用=围绕"场地"发生的费用:临时占地费(租用土地、青苗补偿、拆迁补偿、管理费等)、场区防护工程费(支挡、排水、围栏警示牌、绿化防护)、复垦费(熟土堆置回摊、平整恢复)。铁路口径计入工程建设其他费——土地征(租)用及拆迁补偿费中的临时用地费,一般由建设单位承担;场区防护工程按设计工程量套相应定额。
适用边界
适用于弃方外运与弃置的费用计取;不适用于借土/取土场(方向相反)、场内调配无外运情形及隧道弃渣专项处置。各地价格文件口径不一(元/m³或元/吨、是否含运输),具体费率与归属以工程所在地现行文件和合同约定为准。
深入查阅
SJG 86-2020《建筑和市政工程估算编制规程》4.4.12(余泥渣土弃置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六条(处置收费制度);GB/T 50857-2024 附录A.4.10、GB/T 50854-2024 附录A.4.13(余方弃置工作内容含消纳处置);TB 10801-2024《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3.11.2(临时用地费含取弃土场);TB 10001-2016《铁路路基设计规范》15.4(取弃土场复垦与防护)。
关键词
- 弃土场费用
- 渣土处置费
- 渣土消纳费
- 余泥渣土弃置费
- 余方弃置
- 建筑垃圾处置收费
- 临时用地费
- 取弃土场复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