锤击预制桩收锤标准与最后贯入度控制值(北京 DB11/T 1832.1-2021、行业 JGJ/T 406-2017、广东 DBJ/T 15-152-2019、深圳 SJG 126-2023)
锤击预制桩收锤时最后贯入度控制值按工程所在地标准执行:北京 DB11/T 1832.1-2021 第14.4.9条规定最后贯入度不宜大于30mm/10击(持力层为较薄强风化岩层且下卧中、微风化岩层时不应大于25mm/10击);行业标准 JGJ/T 406-2017 第8.5.7条不设固定数值,以最后3阵(每阵10击)贯入度为定量主控指标;注意地区差异——广东 DBJ/T 15-152-2019 规定最后贯入度不宜小于20mm/10击(防过打方向相反),深圳 SJG 126-2023 按桩型分主辅控制且要求逐次递减、送桩贯入度宜小4mm~6mm。跨地区不得直接搬数值。
适用依据
- DB11/T 1832.1-2021《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 第1部分:地基基础工程》第14.4.9条
- JGJ/T 406-2017《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技术标准》第8.5.7条
- DBJ/T 15-152-2019《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规范》第14.4.12条
- SJG 126-2023《桩基施工技术标准》第4.4.5条
主题定位
锤击式预制桩(含预应力管桩)收锤标准的确定方法,以及「最后贯入度」这一核心定量控制指标的取值——汇总北京 DB11/T 1832.1-2021、行业 JGJ/T 406-2017、广东 DBJ/T 15-152-2019、深圳 SJG 126-2023 四部标准的规定并对比差异,供施工、监理、造价人员确定收锤标准时查阅。
核心结论
一、北京 DB11/T 1832.1-2021《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 第1部分:地基基础工程》第14.4.9条(锤击式施工收锤)
- 收锤标准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桩的承载性状、单桩承载力特征值、桩规格及入土深度、打桩锤性能规格及冲击能量、桩端持力层性状及桩尖进入持力层深度、最后贯入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 最后贯入度不宜大于 30mm/10击;当持力层为较薄的强风化岩层且下卧层为中、微风化岩层时,最后贯入度不应大于 25mm/10击,此时宜量测一阵锤的贯入度,若达到收锤标准即可收锤。
- 采用液压锤施工并以贯入度控制时,接近控制沉桩深度时应减少重锤冲程,冲程不宜大于 70cm。
- 收锤标准应根据地基土层状况和静载试验桩或者试打桩,结合邻近工程或相近桩基条件的打桩经验并经试打桩验证后确定。
- 地质条件变化较复杂时,可用总锤击数与最后1m锤击数作辅助标准:UHC桩、PHC桩及PC桩的总锤击数不宜超过 3000、2500、2000 击,最后1m锤击数不宜超过 350、300、250 击。
二、行业标准 JGJ/T 406-2017《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技术标准》第8.5.7条 不设固定数值:收锤标准应综合工程地质条件、桩的承载性状、单桩承载力特征值、桩规格及入土深度、打桩锤性能规格及冲击能量、桩端持力层性状及桩尖进入持力层深度、最后贯入度或最后1m~3m的每米沉桩锤击数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桩端持力层、最后贯入度或最后一米沉桩锤击数为主要控制指标——桩端持力层为定性控制指标,最后贯入度或最后一米锤击数为定量控制指标;定量指标中用得最多的是最后贯入度,一般以最后3阵(每阵10击)的贯入度来判断该桩能否收锤。由于地质等条件复杂多变,最后贯入度并非打桩收锤的唯一定量控制指标,最终目的是保障单桩承载能力、控制建筑物沉降。
三、广东 DBJ/T 15-152-2019《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规范》第14.4.12条(注意方向相反)
- 桩端标高控制的摩擦型基桩桩长应达到设计桩长;
- 贯入度宜连续测量3次,最后贯入度不宜小于 20mm/10击(防止过打);
- 最后1m~3m的每米沉桩锤击数应满足要求。 终止沉桩控制原则:一般情况下以桩端标高控制为主、贯入度控制为辅;桩端达到坚硬、硬塑的黏性土、中密以上粉土、砂土、碎石类土及风化岩时,以贯入度控制为主、桩端标高控制为辅;贯入度已达到而桩端标高未达到时,应继续锤击3阵,按每阵10击的贯入度不大于设计规定的数值予以确认。
四、深圳 SJG 126-2023《桩基施工技术标准》第4.4.5条(锤击沉桩收锤)
- 采用摩擦桩时,宜按桩长和标高控制;采用端承摩擦桩时,宜以控制桩端设计标高为主、最后贯入度控制为辅;采用摩擦端承桩时,宜以最后贯入度控制为主、桩端标高控制为辅;
- 最后贯入度宜连续测量3次,当每一阵贯入度逐次递减并到达收锤标准时即可收锤;当持力层为厚度不大于3.0m且下卧层为中、微风化岩层时,最后贯入度可适当减少,最后贯入度量测可减少至1次;
- 送桩的最后贯入度控制值应根据相同条件下不送桩时的最后贯入度确定——因送桩器与桩头连接非刚性、锤击能量在连接位置有损失,一般工程地质条件下送桩收锤贯入度(每阵)可比不送桩时小 4mm~6mm 控制。
五、共同原则(四部标准一致):桩端持力层为定性控制指标,最后贯入度或最后1m锤击数为定量控制指标;其余指标(入土深度、每米锤击数、总锤击数等)作参考指标。收锤标准须经试打桩/静载试验验证,最终目的是保证单桩承载能力、控制建筑物沉降。
适用边界
- 数值有地域性且方向可能相反:北京规定「不宜大于30mm/10击」、广东规定「不宜小于20mm/10击」,跨地区套用时不得直接搬数值,应执行工程所在地现行标准与设计要求;设计有更严要求时按设计执行。
- 收锤标准非固定值,须结合地质条件、桩承载性状、单桩承载力特征值、桩规格及入土深度、锤的性能及冲击能量、桩端持力层性状及进入深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并经试打桩验证;最后贯入度不是唯一控制指标。
- 仅适用于锤击沉桩(柴油锤/液压锤等)工艺;静压桩、振动沉桩等其他沉桩工艺不适用。液压锤以贯入度控制时注意冲程不大于70cm的限值。
深入查阅
- 北京:DB11/T 1832.1-2021《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 第1部分:地基基础工程》第14.4.9条;
- 行业:JGJ/T 406-2017《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技术标准》第8.5.7条(施工章节);
- 广东:DBJ/T 15-152-2019《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规范》第14.4.12条(混凝土预制桩);
- 深圳:SJG 126-2023《桩基施工技术标准》第4.4.5条(预应力管桩章节,送桩贯入度修正见该条条文说明)。
关键词
- 最后贯入度
- 收锤标准
- 锤击沉桩
- 预制桩
- 预应力管桩
- 贯入度控制
- DB11/T 18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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