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知识卡.
置信度 高更新 2026-08-04

联合体投标的工作范围、收入与成本划分(法律框架与实务方法)

联合体是临时性组织、非独立法人,工作范围/收入/成本划分以共同投标协议为法定载体:分工由协议约定并作为资格考核依据;收入推荐各方分别向业主开票收款、各自确认分工份额;成本各自独立核算并与分工界面一一对应;对外连带责任不可分割,内部追偿比例须在协议中约定。

适用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 DB22/T 5036-2020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程序标准 4.10.3
  • 建市〔2004〕200号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八条

主题定位

本卡解答联合体投标(含项目管理企业联合投标)中各方工作范围、收入、成本如何划分,覆盖法律定性与财税实务两个层面,供投标组织、协议起草与合规审查直接复用。

核心结论

  1. 法定框架:联合体是临时性组织、非独立法人,不能以联合体名义开票收款。法律不规定"必须怎么分",但强制要求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中标的,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约、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2. 工作范围:以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分工为准,各方须具备承担自己分工部分的相应能力与资质;同一专业组成的联合体按资质等级较低者确定资质等级;资格预审后增减、更换成员投标无效,各方不得同时单独投标或参加其他联合体(《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3. 收入划分:推荐各方分别向业主开票、业主分别向各方付款、各自确认分工范围内的收入;若由牵头人统一收付再转付,实务上实质构成"总承包—专业分包"关系,可能被认定转包/违法分包,并带来"三流不一致"涉税风险。
  4. 成本划分:各方独立核算分工范围内成本,各自纳税、承担盈亏;公共费用(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联合保险、协调费)按协议约定比例分摊;成本归集必须与分工界面一一对应,作为结算、审计与内部追偿的凭证基础。

适用边界

适用于两个及以上法人/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招标项目。项目管理企业联合投标另有规定:须确定主要责任方、项目经理由主要责任方选派(建市〔2004〕200号第八条)。不适用于总承包+专业分包、挂靠等非联合体关系;不涉及联合体投标被否决的其他情形(如资格条件缺失)。

深入查阅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资格条件、资质就低、共同投标协议、连带责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是否接受联合体的载明、资格预审后成员锁定、禁止重复参与);DB22/T 5036-2020 第4.10.3条(联合体投标程序要点);建市〔2004〕200号第八条(项目管理企业联合投标)。收入确认可结合新收入准则"某一时段内履约"判断。

关键词

  • 联合体投标
  • 共同投标协议
  • 联合体资质等级
  • 连带责任
  • 收入划分
  • 分别开票
  • 成本核算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