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期间现场滞留周转材料增加费的定义、范围限定与租赁/自有两种口径的计算规则(T/YJXB 0001-2023 第4.0.4条)
停工期间承包人现场滞留的周转材料,应计取周转材料增加费(T/YJXB 0001-2023 第4.0.4条)。周转材料指能多次使用并基本保持原有形态、逐渐转移价值的材料,主要包括模板、方木、钢管、扣件、顶杆等;该标准中的周转材料专指用于脚手架工程以及混凝土模板和支架(撑)中的周转材料,不包含安全文明施工中所使用的钢管扣件等材料。租赁周转材料按租赁合同约定计取停工期间租赁费;承包人自有周转材料因停工期间发生停滞费,应参照相关文件规定计算停滞费。
Applicable Codes
- T/YJXB 0001-2023 建设工程停工承包人费用计算标准 第4.0.4条
- T/YJXB 0001-2023 建设工程停工承包人费用计算标准 第1.0.3、3.0.9、4.0.3条
- GB/T 50500-2024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第8.11.9条
- GB/T 51262-2017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第5.8.3条
主题定位
本卡讲停工(暂停施工)期间现场滞留周转材料应计取的"周转材料增加费":周转材料的口径界定、范围限定与租赁/自有两种口径的计算规则,依据 T/YJXB 0001-2023《建设工程停工承包人费用计算标准》第4.0.4条。用于停工费用(损失)清单编制、索赔计价与审核。
核心结论
T/YJXB 0001-2023 第4.0.4条规定:停工期间承包人现场滞留的周转材料,应计取周转材料增加费。条文要点如下:
- 术语定义:周转材料是指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能够多次使用,并可基本保持原来的形态而逐渐转移其价值的材料,主要包括模板、方木、钢管、扣件、顶杆等材料。
- 范围限定:本标准中的周转材料,专指用于脚手架工程以及混凝土模板和支架(撑)中的周转材料,不包含安全文明施工中所使用的钢管扣件等材料。
- 计取理由与计算:周转材料的租赁费一般是按时间(月或日)计费的,停工期间仍需按租赁合同约定支出租赁费,应当计取停工期间的租赁费;即使是承包人自有的周转材料,由于停工期间要发生停滞费,也应当参照相关文件规定计算停滞费。 即:租赁口径=按租赁合同约定的停工期间实际发生的租赁费;自有口径=参照相关文件规定计算停滞费。
配套的停工费用承担与索赔规则(同一标准体系):
- T/YJXB 0001-2023 第4.0.3条:停工期间承包人现场滞留的施工机具,应计取施工机具停滞费——周转材料增加费与机具停滞费同为停工费用项目。
- 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第8.11.9条:因非承包人原因发生停工、待工、降效、工期延长等事件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可索赔,损失范围包括"已进场无法投入使用的材料损失费用";GB/T 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8.3条列明因发包人原因暂停施工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包括"运至现场的材料和设备的保管费"。
- T/YJXB 0001-2023 第1.0.3条:本标准不适用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中途停工的计价活动;第3.0.9条:工程停工后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减少或防止损失扩大,未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就扩大部分自负其责。
适用边界
- 仅适用于停工(暂停施工)情形下现场滞留周转材料的费用计取;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停工不适用该标准(第1.0.3条)。
- 范围受标准限定:只有用于脚手架工程以及混凝土模板、支架(撑)的周转材料计入;安全文明施工中所用的钢管扣件等材料不在本标准周转材料口径内,不得按本条计取。
- 属停工费用项目之一,与施工机具停滞费(第4.0.3条)并列;费用承担遵循合同约定优先、因发包人原因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负减损义务的一般规则。
- 自有周转材料"参照相关文件规定"计算停滞费——标准未给出统一公式,具体参数须按工程所在地、行业现行规定与合同约定取定。
- 本卡只解决周转材料增加费的口径与计取规则,不涉及周转材料消耗量定额(摊销量)的编制与模板、脚手架措施费的组价方法。
深入查阅
- T/YJXB 0001-2023《建设工程停工承包人费用计算标准》第1.0.3条(不适用范围)、第2章(术语)、第3.0.9条(减损义务)、第4.0.3条(施工机具停滞费)、第4.0.4条(周转材料增加费)、第5章(计算方法)、第6章(计算依据与资料)。
- 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第8.11.9条(因非承包人原因的索赔事项及材料损失费用);GB/T 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8.3条(暂停施工索赔费用鉴定)。
Keywords
- 周转材料增加费
- 周转材料停滞费
- 停工周转材料
- 周转材料租赁费
- 模板方木钢管扣件
- 停工费用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