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大工程现场验收:验收人员构成、组织主体与双签通过要件
依据住建部令第37号(47号修正)第二十一条及建办质〔2018〕31号:危大工程验收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组织,参加人员分三类——①施工单位:总承包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②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③有关勘察、设计、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验收合格须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Applicable Codes
- 住建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47号令修正)
- 建办质〔2018〕31号第三条
- DB22/T 5115-2022 第5.15节
- DBJ41/T 228-2019 第7.1.9条
- T/HAEC 003-2020 第10.29.5条
主题定位
本卡回答危大工程「现场验收」的合规要求:由谁组织、哪些人员必须到场参加、验收合格的签字要件与标识牌要求,可直接用于验收组织、资料核查与合规检查。
核心结论
依据住建部令第37号(住建部令第47号修正)第二十一条及建办质〔2018〕31号第三条:
- 组织主体: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 参加人员三类:①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②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③相关单位——有关勘察、设计、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 通过要件:验收合格须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双签」确认,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整改后应重新组织验收。
- 验收记录、标识牌照片等应纳入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未按规定组织验收属违规,依据37号令第三十五条处罚。
适用边界
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并非所有危大工程均须专项验收。注意与超规模危大工程专家论证会区分:论证会须有专家(≥5名,从专家库选取)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验收环节无专家;验收签字人是「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而方案审批签字人是「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二者不可混同。地方标准(如吉林 DB22/T 5115-2022、河南 DBJ41/T 228-2019)对验收人员口径与部令一致。
深入查阅
详见住建部令第37号(47号修正)第二十一条(验收组织与双签)、第三十五条(未组织验收的罚则);建办质〔2018〕31号第三条(验收人员构成);验收记录表式参考 DB22/T 5115-2022 第5.15节、DBJ41/T 228-2019 第7.1.9条、T/HAEC 003-2020 第10.29.5条(危大工程专项验收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