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征地拆迁与三电迁改责任划分:实施主体、费用承担与概算第一章列项
铁路征地拆迁由地方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含费用包干),费用由铁路建设单位承担并列入概算第一章「拆迁及征地费用」;三电(电力、通信、给排水、油气管道)迁改遵循「后建方/提出迁改方承担费用、产权单位实施、协议前置」原则,须与产权单位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适用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修正) 第36条
- 计交通〔1993〕2209号 第15条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9修订) 第18条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修正) 第22条
- 国发〔1982〕28号 第10条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20条
- TB 10801-2024 附录A 第一章
主题定位
铁路工程征地拆迁与三电(电力、通信、给排水、油气管道)迁改的责任划分框架:明确实施主体、费用主体与费用列项渠道,供概算编制、迁改协议谈判与合规审查复用。
核心结论
- 征地拆迁:实施责任在地方人民政府——地方政府统一征地拆迁安置并实行费用包干(《铁路法》第36条、计交通〔1993〕2209号第15条);费用由铁路建设单位承担,列入概算第一章「拆迁及征地费用」(TB 10801-2024 附录A,含工程拆迁、环保拆迁、其他拆迁、临时用地费、垃圾清运及消纳费)。
- 三电迁改总原则「后建/提出迁改方承担费用、产权单位实施、协议前置」:电力设施迁移改造或防护须事先与供电设施管理单位协商,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18条);电力设施与工程相互妨碍须就迁移、防护、补偿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22条);通信线路迁改先经通信部门同意,费用与材料由提出迁改单位负责(国发〔1982〕28号第10条);油气管道改线、搬迁或防护费用由后建单位承担(《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20条)。
- 实务界面:铁路建设单位与地方政府签征地拆迁包干协议、与产权单位签迁改协议后实施,费用统一入概算第一章。
适用边界
适用于因铁路建设(后建方)引起的既有设施迁改与征地拆迁。费用原则随「谁后建谁承担」成立,若铁路先行、他方后建则责任反向;「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为硬性前置程序。铁路自有三电设施随主体工程按正式设计迁改、费用列相应工程章节,不属第一章迁改口径,需结合设计文件区分。补偿具体标准按地方规定与协议执行,本卡不含具体金额。
深入查阅
法条:《铁路法》(2015修正)第36条;计交通〔1993〕2209号第15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9修订)第18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修正)第22条;国发〔1982〕28号第10条;《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20条。规范:TB 10801-2024《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附录A「综合概(预)算章节表」第一章拆迁及征地费用。
关键词
- 征地拆迁
- 三电迁改
- 责任划分
- 迁改费用
- 拆迁及征地费用
- 概算第一章
- 管线迁改
- 铁路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