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知识卡.
置信度 高更新 2026-08-30

投标综合单价明显异常(畸高畸低)的纠偏窗口与结算处理:招投标期澄清/否决对冲,结算期合同单价锁定

综合单价异常(含不平衡报价)的纠偏窗口在招投标期:可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在不改变投标总价前提下提供修正综合单价供评标参考(GB/T 50500-2024 第3.5.3条);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且不能证明合理性的,认定低于成本价竞标并否决投标(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3号第三十二条、住建部令第47号第四十二条)。结算阶段合同单价锁定:投标人对已标价清单填报价格的一致性及合理性负责、承担不合理报价风险(第6.1.2条),结算审核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综合单价不得调整(T/ZBD 100.5-2023 第3.1.6条);可动价的唯一正路是合同约定的调价事件——工程量偏差15%分界(第8.9.1/8.9.2条),纠的是量变引发价变,不追溯投标时畸高畸低。

适用依据

  • GB/T 50500-2024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第3.5.3、6.1.2、6.1.11、8.9.1、8.9.2条
  • T/ZBD 100.5-2023 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作业指引 第3.1.6条
  •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3号)第三十二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7号,2019修正)第四十二条

主题定位

本卡回答"投标综合单价明显异常(畸高畸低,含不平衡报价)时结算如何处理":纠偏窗口在招投标期(评标/清标阶段),进入结算后合同单价锁定、不得以"报价异常"为由单方调价,结算阶段可动价的唯一正路是合同约定的调价事件(如工程量偏差超15%)。

核心结论

一、纠偏窗口在招投标期,错过即被合同锁定。

  • 报价合理性澄清(GB/T 50500-2024 第3.5.3条):投标报价存在合理性疑问的(如材料暂估价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与类似工程量清单项目相比非合理性偏低或偏高;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与同类工程同期市场竞争合理价格相比非合理性偏低或偏高),可要求投标人作出相应的澄清或说明,并可要求其"在不改变投标总价的前提下"提供用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清单项目数量增减计价和工程变更计价的合理修正综合单价,按第3.5.1条第1款规定提交评标委员会(或定标委员会)评标(或定标)参考。
  • 低于成本价否决:《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3号)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可以要求其澄清、说明是否低于成本价投标,必要时应当要求其一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7号,2019修正)第四十二条——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 总价与分项合价一致性(第6.1.11条):投标总价应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增值税的合价总额一致;不一致的应在保持投标总价不变的前提下按第3.5节规定调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若清单总价与各清单投标价款合价和(或)投标函所报投标总价不一致的,投标函内所报投标总价不得修改,投标人应在报价澄清或说明时完成澄清,"中标人应对合同单价负责"。

二、结算阶段单价锁定。

  • GB/T 50500-2024 第6.1.2条:投标人可依据第6.2节自主确定投标报价,并"应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的一致性及合理性负责,承担不合理报价及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缺陷等风险"——报价畸高畸低的风险由报价方自担,正是不平衡报价双向风险的法律基础。
  • T/ZBD 100.5-2023《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作业指引》第3.1.6条(固定单价方式):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综合单价应固定不变,工程量按合同约定已完成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结算审核应"逐项检查是否与合同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是否一致。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发生变化时,该项目的综合单价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于其他情形综合单价不得调整"。审核还应核对实际使用材料设备与合同相符性、材料/设备暂估价与甲供材按双方确认价及约定原则调整、措施项目费与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等按合同约定处理、甲供材超领无补货订单或补充协议的不予计取并在结算金额中扣减、规费和增值税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确定。

三、结算阶段可动价的唯一正路:合同约定的调价事件(不是"单价异常"本身)。

  • 单价合同因工程变更或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且变化不超出15%(含15%)时(第8.9.1条):相同施工条件下实施相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采用相应的合同单价;相同条件下类似特征或类似条件下相同特征的采用类似清单项目合同单价换算调整后的综合单价;特征或条件不同的协商确定市场合理的综合单价;因减少或取消清单项目的变更显著改变施工条件的,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综合单价。
  • 变化超出15%(不含15%)时(第8.9.2条):工程量增加的,可依据第8.9.1条并结合"因增加工程数量引起的人工及材料采购价格优惠的影响,在合理下调其合同单价及新增综合单价后"计算相应清单项目价格;工程量减少的,结合"因减少工程数量引起的人工及材料采购价格失去优惠的影响,在合理上调其合同单价及新增综合单价后"计算。这是结算中能对"数量博弈型"报价纠偏的通道,但纠的是量变引发价变的逻辑,不追溯投标时单价畸高畸低。

适用边界

  • 适用于 GB/T 50500-2024 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下施工发承包的报价与结算争议处理;澄清与否决程序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工程。
  • "明显异常"没有全国统一的固定阈值(各地细则、招标文件约定为准),判断与计算基准是招标文件约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合同调价条款。
  • 结算阶段不得以"报价异常/不平衡报价"为由单方调价或压价;发包人事后压价的唯一正路是走工程量偏差(第8.9.1/8.9.2条)或工程变更重新组价通道,否则承包人可以主张合同权利;承包人对报低项目无法补价,只能按第6.1.2条自行消化,报高项目量未增也拿不到预期收益。
  • 变更事实与工程量须先按第7.1节、第7.2节、第7.4节规定确认;合同对调价另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深入查阅

  • 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第3.5.1、3.5.3、6.1.2、6.1.11、8.9.1、8.9.2条,配套第7.1/7.2/7.4节;工程量偏差15%分界细则见已建专题卡。
  • T/ZBD 100.5-2023《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作业指引》第3.1.6条。
  •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3号)第三十二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7号,2019修正)第四十二条。
  • 不平衡报价的定义、手法与招投标期对冲路径详见已建专题卡;综合单价费用构成与口径见已建术语卡。

关键词

  • 投标报价异常
  • 综合单价异常
  • 结算单价锁定
  • 不平衡报价
  • 报价合理性澄清
  • 低于成本价
  • 工程量偏差15%
  • 结算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