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大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未通过(不通过/修改后通过)的处理程序
依据住建部令第37号(47号令修正)第十三条:论证结论只有通过、修改后通过、不通过三种且须形成一致意见。「修改后通过」→按论证报告修改方案后重新履行第十一条签批程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盖章+总监审查签字);「不通过」→修改方案后须重新组织专家论证(重新召开论证会),通过后仍须履行签批方可实施。未通过或未完成签批前严禁实施。
适用依据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2019年47号令修正)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建办质〔2018〕31号第三条
- T XCIA 3-2023 第5.3.3条、第5.3.8条
- DB37/T 5164-2020 第4.4.6条
主题定位
本卡讲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得出「修改后通过」或「不通过」结论后的法定处理路径,以及论证报告「一致意见」的程序红线,是论证环节后的合规操作指引。
核心结论
依据住建部令第37号(2019年47号令修正)第十三条:
- 论证结论只有三种——通过、修改后通过、不通过,且必须形成「一致意见」,专家签字确认;未形成一致意见的论证报告,应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 「修改后通过」:施工单位按论证报告修改完善方案后,重新履行第十一条程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方可实施。
- 「不通过」:施工单位修改方案后须重新组织专家论证(重新召开论证会,专家仍须从地方住建部门专家库选取、不少于5名、利害关系人回避),论证通过后仍须履行第十一条签批程序方可实施。
- 未通过或未完成签批前严禁实施该危大工程。
适用边界
适用于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的专家论证环节;分包单位编制方案的,须总承包与分包双方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盖章。论证「修改后通过」但涉及重大修改的,应重新组织论证。省级细则可能加严(如陕西 T XCIA 3-2023 第5.3.8条)。
深入查阅
住建部令第37号(47号修正)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建办质〔2018〕31号第三条(论证会参会人员);T XCIA 3-2023 第5.3.3、5.3.8条;DB37/T 5164-2020 第4.4.6条(危大工程全流程:方案编制→审核→论证→修改→审批→交底→实施→检查→验收→归档)。
关键词
- 专家论证
- 危大工程
- 专项施工方案
- 论证未通过
- 修改后通过
- 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 一致意见
- 住建部令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