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危大工程管理职责与罚则:方案审查、专项巡视、参与验收、监理档案(住建部令第37号)
监理单位危大工程法定职责:①总监审查专项方案签字+执业印章(未审查依安法/条例处罚并罚直接责任人1000~5000元);②编制危大监理实施细则并专项巡视检查,发现未按方案施工要求整改或停工,拒不整改时向建设单位和住建部门报告;③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总监签字确认方可进入下道工序);④建立危大监理档案。违反细则编制/巡视/验收/建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3万元并罚直接责任人1000~5000元。
适用依据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建办质〔2018〕31号
- DB37/T 5009-2022
- T GDPAWS 12-2022
- T HAEC 003-2020
主题定位
监理单位在危大工程管理中的法定职责、文件资料要求与罚则(住建部令第37号及地方监理资料标准),与施工单位责任链互补。
核心结论
①方案审查:专项施工方案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第十一条);超一定规模的方案须先通过总监审查才可进入专家论证(第十二条前置条件)。②论证参与: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参加超危大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建办质〔2018〕31号第三条)。③实施监督:项目监理机构编制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发现未按专项方案施工的要求整改或停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报告(第三十六条)。④验收: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验收合格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第二十一条)。⑤档案:专项方案审查结果、监理实施细则、专项巡视检查记录、验收及整改资料等纳入危大工程监理档案(DB37/T 5009-2022 第9.4.4条、T GDPAWS 12-2022 附录B)。⑥罚则:未审查方案依《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处10005000元;未编实施细则、未专项巡视、未参与组织验收、未建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3万元,直接责任人处1000~5000元(第三十六、三十七条)。
适用边界
适用于房建与市政工程监理单位;危大工程安全用表样式(如T HAEC 003-2020 表D.0.1~D.0.5)及资料分类有地区差异,按当地标准执行;本卡讲监理侧职责,施工单位侧义务与罚则见对应分卡。
深入查阅
住建部令第37号第十一、十二、二十一、三十六、三十七条;建办质〔2018〕31号第三条;DB37/T 5009-2022 第9.4.4条、T GDPAWS 12-2022 附录B危大工程监理资料清单;T HAEC 003-2020 第10.29.5条及附录D。
关键词
- 危大工程
- 监理单位
- 总监理工程师
- 专项巡视检查
- 监理实施细则
- 危大工程监理档案
- 专家论证会
- 住建部令第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