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法律责任与罚则(住建部令第37号/47号修正)
未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单位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3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降低资质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叠加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5000元罚款。超一定规模危大工程未组织专家论证的,处1万~3万元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刑法追责,造成损失依法赔偿。
适用依据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2019年47号令修正)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 建办质〔2018〕31号
主题定位
危大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含未组织专家论证等关联违规)时,施工单位及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住建部令第37号(47号修正)第三十二至三十五条罚则速查。
核心结论
未编制并审核专项方案(第32条):单位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3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降低资质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叠加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5000元罚款。超一定规模危大工程未组织专家论证(第34条):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3万元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责任人员处1000~5000元。未交底未公告(第33条)依《安全生产法》等处罚;项目负责人未履职、未验收(第35条)处1万~3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刑法追责,造成损失依法赔偿。实务要点:开工前对照建办质〔2018〕31号附件1/2辨识,"先施工、后补方案"按未编制处理;总监未审查方案的,监理单位按393号令第五十七条追责。
适用边界
针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单位;个人罚则适用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仅作罚则速查,范围判定与编制审批责任链见引用卡;省级细则可加严处罚口径。
深入查阅
住建部令第37号(47号修正)第三十二至三十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五、五十七条;危大工程及超一定规模范围见建办质〔2018〕31号附件1、附件2。
关键词
- 危大工程
- 专项施工方案
- 未编制方案
- 罚则
- 法律责任
- 专家论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住建部令第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