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大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未通过(不通过/修改后通过)的处理程序及违反论证程序的罚则
依据住建部令第37号(47号令修正)第十三条:论证结论只有通过、修改后通过、不通过三种且须形成一致意见。「修改后通过」→按论证报告修改方案后重新履行第十一条签批程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盖章+总监审查签字);「不通过」→修改方案后须重新组织专家论证(重新召开论证会),通过后仍须履行签批方可实施。未通过或未完成签批前严禁实施。违反者依第三十四条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Applicable Codes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住建部令第47号修正)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建办质〔2018〕31号
主题定位
本卡讲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得出「修改后通过」或「不通过」结论后的法定处理路径、论证报告「一致意见」的程序红线,以及违反论证程序的行政处罚(住建部令第37号第三十四条),是专家论证环节后的合规操作指引。
核心结论
依据住建部令第37号(2019年47号令修正)第十三条:
- 论证结论只有三种——通过、修改后通过、不通过,且必须形成「一致意见」,专家签字确认;未形成一致意见的论证报告,应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 「修改后通过」:施工单位按论证报告修改完善方案后,重新履行第十一条程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方可实施。
- 「不通过」:施工单位修改方案后须重新组织专家论证(重新召开论证会,专家仍须从地方住建部门专家库选取、不少于5名、利害关系人回避),论证通过后仍须履行第十一条签批程序方可实施。
- 未通过或未完成签批前严禁实施该危大工程。
- 罚则(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适用边界
适用于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的专家论证环节(一般危大工程仅需双重签批,无须专家论证);分包单位编制方案的,须总承包与分包双方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盖章。论证「修改后通过」但涉及重大修改的,应重新组织论证。省级细则可能加严(如陕西 T XCIA 3-2023 第5.3.8条)。第三十四条罚则针对「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的三类论证违规行为,处罚对象为施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深入查阅
住建部令第37号(47号修正)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建办质〔2018〕31号第三条(论证会参会人员);T XCIA 3-2023 第5.3.3、5.3.8条;DB37/T 5164-2020 第4.4.6条(危大工程全流程:方案编制→审核→论证→修改→审批→交底→实施→检查→验收→归档)。
Keywords
- 专家论证未通过
- 专项施工方案
- 危大工程
- 修改后通过
- 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 住建部令第37号
-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
- 第三十四条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