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审核进度款的时间要求(GB/T 50500-2024 §9.1/§9.4):合理时间兜底、支付证书确认程序与常见时限约定
GB/T 50500-2024 未设固定审核天数:第 9.4.11 条要求发包人收到进度款支付申请后在「合理时间」内核对并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争议按无争议部分先付;第 9.1.10/9.1.11 条构成「拟发证书先交承包人确认+合同约定最迟付款日」程序链。具体时限靠合同约定——示范文本 GF-2017-0201 通用条款惯例为监理 7 天+发包人 7 天(逾期视为认可);机关事业单位发包还受《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802 号)30/60 日付款期限约束。
适用依据
- GB/T 50500-2024 第9.1.6~9.1.11条
- GB/T 50500-2024 第9.4.9~9.4.12条
- GF-2017-0201 通用条款第12.4.4条
-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802号)
主题定位
回答「发包人应在多长时间内审核进度款」:GB/T 50500-2024 框架下进度款审核时限的规范结构——标准本身不设固定天数,靠合同约定,以「合理时间」兜底。
核心结论
- GB/T 50500-2024 第 9.4.11 条:发包人收到进度款支付申请后应在「合理时间」内核对,确认后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并依时支付;部分清单项目计量计价有争议的,按无争议部分先出具证书、先支付。
- 配套程序链:第 9.1.10 条——发包人发出支付证书前应先将拟发证书交承包人确认,无异议书面确认,有异议提交复核报告并与发包人核对;第 9.1.11 条——应在合同约定最迟付款日或之前支付证书载明的进度款;逾期不付可依第 9.4.12 条索赔。
- 常用时限参考:示范文本 GF-2017-0201 通用条款 12.4.4 惯例为监理 7 天内审查、发包人 7 天内审批,逾期未签发支付证书视为认可承包人申请;机关/事业单位发包人受《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802 号,2025-06-01 施行)约束,付款期限自交付之日起 30 日内、约定最长不超 60 日,大型企业 60 日内,逾期利息不低于 1 年期 LPR、未约定按日万分之五。
- 合同未约定支付比例时,进度款支付不宜低于累计完成工程总值的 80%(第 9.1.7 条)。
适用边界
- 「合理时间」是兜底表述,具体天数必须落到合同专用条款(建议约定 7~14 日核对完毕+逾期视为认可);示范文本与条例时限属外部参考,不改变国标本身无固定天数的性质。
- 条例 30/60 日仅适用于发包人为机关、事业单位或大型企业且承包人为中小企业;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
- 进度款金额的计算(累计差额法、11 项构成)与预付款、安措费预付款扣回规则不在本卡范围,见对应卡片。
深入查阅
- GB/T 50500-2024 第 9.1.6~9.1.11 条(进度款计算与支付程序)、第 9.4.9~9.4.12 条(支付申请、审核与索赔)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通用条款第 12.4.4 条
-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802 号(2025 年修订,取代 728 号)
关键词
- 进度款审核时限
- 合理时间
- 进度款支付证书
- 视为认可
-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 GF-2017-0201
- 进度款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