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精确计量措施项目的定义与计价规则(京建法〔2021〕11号:已发布管理文件类 vs 无管理文件类)
不可精确计量措施项目=依据施工图纸图示尺寸不能精确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费用大小与施工方案和(或)投入时间直接相关,一般表现为按项计价(京建法〔2021〕11号)。《北京工程造价信息》"费用指标"未包括的此类项目分两类处理:a) 已发布管理文件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赶工措施增加费、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按文件规定执行、费用不得低于下限费用标准;b) 无相应管理文件的(如二次搬运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夜间施工增加费等)建议单独补充列项、明确工作内容和计算规则,按市场化计价原则根据措施方案等自主测算合理确定。对成品保护费而言:北京无官方费率,费率法无文件依据,应走实算法+单独列项。
适用依据
- 京建法〔2021〕11号
- 京建发〔2021〕404号
- 京建法〔2019〕9号
- 京建法〔2019〕4号
- 京建法〔2017〕27号
- GB/T 50500-2024 第3.2.6条
- GB/T 50875-2013 第2.2.56条
- T/YJXB 0001-2023 第5.0.1条
主题定位
本卡讲「不可精确计量措施项目」的定义与计价规则:哪些措施项目属于此类、北京(京建法〔2021〕11号)如何分两类处理、各自的计价依据与文件出处。适用于清单计价工程的投标报价、措施费编制与结算审核,也是判断「某项措施费有无官方费率依据」的判定框架。
核心结论
- 定义(京建法〔2021〕11号):不可精确计量措施项目=依据施工图纸图示尺寸不能精确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费用大小与施工方案和(或)投入时间直接相关,一般表现为按项计价。
- 北京对《北京工程造价信息》"费用指标"未包括的不可精确计量措施项目分两类处理:
a) 已发布管理文件的——应按文件规定执行,费用不得低于下限费用标准:
- 安全文明施工费:执行京建法〔2019〕9号 + 京建发〔2021〕404号;
- 赶工措施增加费:执行京建法〔2019〕4号(2018工期定额);
- 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执行京建法〔2017〕27号 + 京建发〔2021〕404号。 b) 无相应管理文件的——如二次搬运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夜间施工增加费等:建议单独补充列项,明确工作内容和计算规则;按市场化计价原则,根据措施方案等自主测算合理确定。
- 对成品保护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的直接含义:北京没有官方费率,做费率法无文件依据;应采用实算法(Σ保护工程量×保护单价+人工看护费+拆除清运费,保护材料按周转摊销计入单价)+单独列项,并在编制说明中注明取定依据。GB/T 50500-2024 第 3.2.6 条将"成品保护、完工清洁和清场退场"列入措施项目费用范围;GB/T 50875-2013 第 2.2.56 条定义已完工程保护费=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采取的必要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适用边界
本卡分类框架出自京建法〔2021〕11号,适用于北京地区清单计价工程(房建、市政等执行京建法体系的工程);其他地区需查当地费用定额与造价管理文件是否有类似分类,不可直接套用北京文号。已发布管理文件类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等)属按文件执行、不得低于下限的强制性口径;无管理文件类按市场化原则测算,但须以措施方案、计算规则留痕作结算依据。铁路等行业按行业计价规则执行(如铁路施工措施费口径见 TB 10801-2024)。本卡不含具体费率数字,实际取定以项目所在地现行文件及合同约定为准。
深入查阅
京建法〔2021〕11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计价管理文件)不可精确计量措施项目定义与两类处理规则;配套文件:京建发〔2021〕404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京建法〔2019〕9号(安全文明施工费)、京建法〔2019〕4号(赶工措施增加费,2018工期定额)、京建法〔2017〕27号(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关联规范: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第 3.2.6 条(措施项目计价范围);GB/T 50875-2013《工程造价术语标准》第 2.2.56 条(已完工程保护费);T/YJXB 0001-2023《建设工程停工承包人费用计算标准》第 5.0.1 条(已完工程保护费实际支出计算法/规则标准计算法)。成品保护费的测算与分摊方法详见被引卡片。
关键词
- 不可精确计量措施项目
- 措施项目计价
- 成品保护费
-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 京建法〔2021〕11号
- 二次搬运费
- 安全文明施工费
- 单独列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