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时措施费报价为零,结算时能否要求增加(原则+例外框架)
普通措施费报零=包干价,结算不予补回(GB/T 50500-2024 §6.2.3、6.1.5、7.3.1),司法口径视为让利;但安全文明施工费(铁路称安全生产费)报零违反不可竞争规定应按费率补足;工程变更引起实质变化或发包人原因致措施项目延期/拆改/增加/重复提供的,可依程序调整。
适用依据
- 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 GB 50722-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 TB 10801-2024
-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
主题定位
投标时某项措施费报价为零、结算时能否补回,是结算审计与造价争议中的高频问题。本卡给出"原则+例外"的完整判断框架与依据条款。
核心结论
一般原则:按项计价的措施费报价即包干价,报零视为包干价为零,结算时不予调整(GB/T 50500-2024 第6.2.3条);措施项目清单的完整性、准确性由投标人负责(第6.1.5条),报零属自主报价让利、风险自担;已标价清单中措施项目除法定情形外不予计量调整(第7.3.1条)。司法实践口径一致:报零视为该项费用已含于其他报价或自愿让利,事后主张增加一般不予支持;报零也不等于清单漏项,不能以"漏项"为由补钱。
三个可要求增加的例外:①安全文明施工费(铁路称安全生产费)报零——属不可竞争费用,须按国家及省级规定费率计列、投标不得压低,报零违反强制性规定,结算应按标准费率补足;②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范围、工期、技术要求实质变化——可调整,但须实施前书面报方案并经发包人确认,逾期未报视为放弃权利;③发包人原因致措施项目延期使用、拆改、增加或重复提供——由发包人承担,可主张增加。
适用边界
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GB/T 50500-2024)的通用发承包项目;合同明确约定"包干"的,普通措施费基本无调增空间。安全文明施工费例外以其按规定单列、属不可竞争费用为前提;铁路等专业工程按行业计价规则执行。推荐性标准,合同特别约定优先;具体认定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与规范原文为准。
深入查阅
详见 GB/T 50500-2024 第6.1.5、6.2.3、7.3.1、3.2.5、3.3.7、8.9.6~8.9.7条;GB 50722-2011 第5.2.9条;铁路口径安全生产费见 TB 10801-2024 第3.11.11条;司法口径可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裁判。
关键词
- 措施费报价为零
- 措施项目
- 包干价
- 结算调整
- 安全文明施工费
- 安全生产费
- 不可竞争费用
- 让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