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知识卡.
置信度 高更新 2026-08-30

安全生产措施费的预付与支付规则(GB/T 50500-2024 第 9.3.2、9.3.3 条):开工后28天内预付不低于50%、与进度款同期支付、竣工结算一次性扣回

按 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第 9.3.2 条,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28 天内预付不低于安全生产措施费总额的 50% 给承包人;其余部分按"提前安排"原则分解并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跨年度实施的重大工程可按年度工程进度计划分解计算预付总额。计算应付工程进度款时不应扣回预付的安措费,安措费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回。第 9.3.3 条: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的,承包人可催告,催告后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因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安措费发生安全事故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适用依据

  • 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第 9.3.2 条、第 9.3.3 条

主题定位

本卡讲 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第 9.3.2、9.3.3 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与支付机制:预付时点与比例、余额分解原则、与进度款的关系、扣回时点,以及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法律后果。适用于按该标准签订施工合同的期中支付管理。

核心结论

第 9.3.2 条(原文表述,合同价款期中支付章节):

  •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28 天内预付不低于安全生产措施费总额的 50% 给承包人,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 对跨年度实施的重大工程,预付的安全生产措施费总额可按年度工程进度计划分解计算。
  • 发承包双方在计算应付工程进度款时,不应扣回预付的安全生产措施费。
  • 安全生产措施费应按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回。

第 9.3.3 条(配套后果条款):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的,承包人可催告;催告后约定时间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因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安全生产措施费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要点提炼:

  • 预付底线:开工后 28 天内、不低于安措费总额的 50%,属对发包人的强制时点与比例要求;
  • 与工程预付款(备料款,§9.2 签约合同价 10%~30%)是两笔不同款项:安措费预付不在进度款中扣回,而是在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回;
  • 跨年度重大工程允许按年度工程进度计划分解预付总额;
  • 逾期支付触发催告→暂停施工→违约责任,且与安全事故责任挂钩。

适用边界

  • 适用于依据 GB/T 50500-2024 签订施工合同的安全生产措施费支付;铁路等行业的安全生产费计列另有行业标准(如 TB 10811-2024 按建安费 3.0% 计列),但均属不可竞争费用、投标须单列、专款专用,其支付规则可参照本标准。
  • 本卡仅涉及支付时点、分解与扣回规则,不涉及安措费的计列基数、费率取值及使用范围(见相关卡片)。
  • 「28 天内、不低于 50%」为最低要求,合同约定更优(更高比例/更早支付)的从其约定。

深入查阅

  • 详见 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第 9.3.2 条、第 9.3.3 条(第 9 章 合同价款期中支付);关联条款:第 9.1.7 条(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宜低于累计完成工程总值的 80%)、第 9.2.2 条(工程预付款不宜低于签约合同价的 10%、不宜高于 30%)。
  • 安措费计列口径见「非铁路工程安全生产费计列口径」「铁路安全生产费费率」相关卡片;扣回与进度款的关系见「工程预付款扣回机制」「工程进度款的计算方法」相关卡片。

关键词

  • 安全生产措施费
  • 安全文明施工费
  • 安措费预付
  • GB/T 50500-2024
  • 9.3.2
  • 开工后28天
  • 预付50%
  • 竣工结算一次性扣回
  • 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 期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