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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信度 高更新 2026-08-04

材料质量不合格致返工:供应商(销售者)费用赔偿范围与追偿链条

供应商责任三层:①《产品质量法》第40条退换货义务(退货退款/更换差价/退场运杂费);②返工直接损失(GB/T 50500-2024 第8.11.9条:拆除重做人工材料机械费、报废材料直接损失、额外检验试验费);③间接损失(窝工、机械停滞、停工管理费与利润、规费、工期损失、违约金)。先向销售者索赔,其赔偿后属生产者责任的向生产者追偿;以责任定性+及时异议+完整证据为前提,合同另有约定优先。

适用依据

  • 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40条
  • GB/T 50500-2024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第8.11.9条
  • T/YJXB 0001-2023 建设工程停工承包人费用计算标准
  • GB 50300-201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第5.0.6条

主题定位

材料质量不合格造成返工时,向供应商(销售者)索赔的费用清单、请求权基础与追偿链条——三层责任框架:退换货义务→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核心结论

① 材料本体层:《产品质量法》第40条,不合格材料应修理、更换、退货(含退货退款、更换差价、退场运杂费)。② 返工直接损失层:GB/T 50500-2024 第8.11.9条第4、5项——拆除不合格工程及重新施工的人工、材料、机械费,报废(损)材料直接损失,额外增加的检查、检验、试验费。③ 间接损失层:返工导致的人员窝工费、施工机具停滞费(租赁按实际租赁费、自有按台班定额,T/YJXB 0001-2023 第4.0.3、5.0.3条)、停工管理费(不高于正常施工期、不归零,第4.0.8条)、停工利润(日均利润×停工天数,第4.0.9、5.0.9条)、规费增加费、工期延误损失及合同违约金。追偿链条:先向销售者索赔,销售者赔偿后属生产者责任的,其有权向生产者追偿,无需自行找厂家;买卖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三个前提:责任定性(返工须因材料质量不合格所致,需检测/鉴定)、异议期限(按合同约定及时书面提出)、证据链(进货单据、质保书、进场复检报告、返工签证、费用台账)。

适用边界

仅适用于供应商所供材料质量不合格导致返工的情形;承包人施工操作失误等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不适用(费用自负、不计量)。合同对质量责任、违约金有特别约定的约定优先。对业主的工程索赔应另行按28天双节点程序主张,与供应商索赔并行不冲突。

深入查阅

《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40条;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第8.11.9条;T/YJXB 0001-2023《建设工程停工承包人费用计算标准》第4.0.3、4.0.8、4.0.9、5.0.3、5.0.8、5.0.9条;GB 50300-2013 第5.0.6条返工后重新验收路径。

关键词

  • 材料质量不合格
  • 供应商赔偿
  •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 退换货
  • 返工费用
  • 追偿
  • 返工索赔
  • 停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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