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2026〕12号《建工解释(二)》对既有司法解释、法律与计价鉴定标准的整体影响(23条,2026年6月30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2026年3月17日审委会第1969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共23条)未整体废止现行《建工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但据其第23条"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与解释一不一致的条款以新解释为准。重大变化集中在:必须招标未招标不再一律无效(第1条)、中标前实质性谈判致中标合同无效(第2条)、"以审计为准"被限缩(第13条,未约定审计的不予支持,约定审计且超期1年或明显不符可申请司法鉴定)、固定价不因人材价重大变化调价(第9条)、固定总价解除按比例计价(第10条)、停工窝工损失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第17条)等。
适用依据
- 法释〔2026〕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504221.html
- 法释〔2020〕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55、59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75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2、390、533、535、791、793、807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8、29条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9、30、36、37条
- 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第3.3.5、8.7.3、11.1.1条
- GB/T 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6.3条、第5.10节
- T/ZBD 100.4-2023《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作业指引》第3.1.5条
- T/ZBD 100.5-2023《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作业指引》第3.1.7条
- DBJ/T 15-115-2016《广东省建设工程交易规范》第6.7.2条
- DBJ50/T-077-2019《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第8.2.9条
主题定位
本卡是法释〔2026〕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共23条)的"影响地图":它修改了哪些既有司法解释条款、衔接哪些上位法律、改变哪些计价/鉴定标准的司法适用语境。用于快速判断"某条建工合同纠纷旧规则在新解释下是否仍有效、如何衔接"。
核心结论
一、效力总开关(第23条):"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最直接受影响对象是现行法释〔2020〕25号《建工解释(一)》——未整体废止,但与其不一致的条款以新解释为准。
二、对《建工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的逐项影响
- 第1条:必须招标项目未招标的,起诉时已不属于必须招标的→不再仅以未招标认定无效(限缩解释一第1条第(三)项无效范围)。
- 第2条:中标前就实质性内容谈判且中标的→中标合同本身无效,"黑白合同按中标合同结算"路径的前提变化,转向折价补偿路径。
- 第3~5条:借用资质合同无效、出借企业不担折价责任;发包人明知时挂靠人可直接向其主张(出借企业列为第三人);挂靠人以出借企业名义采购/租赁构成表见代理的出借企业担责(衔接民法典第172条)。
- 第6条:转包/违法分包受让方只能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折价补偿,向无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不予支持(与解释一第43条"欠付范围内担责"需按请求权基础区分)。
- 第7条:代位权(民法典第535条)扩展至借用资质情形。
- 第9条:固定价合同约定工期内人工费/主要材料价格重大变化不调价(另有约定或情势变更除外)。
- 第10条: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已完部分价款=已完部分占全部价款比例×合同固定总价(比例可参照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计价标准确定)。
- 第11条: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金额、计价方式、支付时间、调整方法、结算方法——扩张解释,直接影响无效合同造价鉴定口径。
- 第12条:无效+质量合格情形下,折价补偿款协议有效。
- 第13条(重大新规):约定按审计/财政评审结果结算的,非因承包人原因逾期未出(合理期限不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或明显不符→可申请司法鉴定;未约定按审计的,发包人请求以审计结果确定价款不予支持。
- 第14条:解除/无效未完工,质保金按应得折价补偿款为基数预留,返还期限自承包人退场之日起算。
- 第16条: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修复而请求先行支付修复费的→不予支持。
- 第17条:判决主文须明确优先受偿权数额及工程;停工、窝工损失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延伸解释一第40条排除范围)。
- 第18条:折价协议行使优先受偿权须满足4条件(质量合格、可折价、催告后逾期未付、折价金额与实价基本相当)。
- 第19条:优先受偿权债权受让人有条件主张(综合竣工验收、结算、转让合同有效、已付合理对价等)。
- 第20条:工程毁损/灭失/被征收,可就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主张优先受偿(民法典第390条物上代位在建工领域的适用)。
- 第21条: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点——协商变更应付日期的自变更后起算;结算协议约定日期的自该日起算。
三、受影响法律(衔接适用,不冲突):民法典第172条(表见代理)、第390条(物上代位)、第533条(情势变更)、第535条(代位权)、第791条(禁止转包/违法分包)、第793条(无效折价补偿)、第807条(优先受偿权);招标投标法第46、55、59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75条;建筑法第28、29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9、30、36、37条(解释二第8条:农民工可请求建设单位、总承包、分包单位先行垫付/清偿);民事诉讼法第84条(证据保全)。
四、受影响的计价/鉴定标准(标准文本不变,司法适用语境变化):GB/T 50500-2024 第3.3.5条(物价波动调差)、第8.7.3条(价格异常变动)与解释二第9条呼应;GB/T 51262-2017 第5.10节(合同解除鉴定)、第5.6.3条(人工费调整文件鉴定)受解释二第9、10条改变鉴定语境;T/ZBD 100.4-2023 第3.1.5条(合同效力/多版本合同鉴定原则)受解释二第11、12条影响;T/ZBD 100.5-2023 第3.1.7条(总价合同物价波动一般不调整、情势变更以索赔处理)与解释二第9条一致;DBJ/T 15-115-2016 第6.7.2条(阴阳合同无效)与解释二第2条方向一致;DBJ50/T-077-2019 第8.2.9条(合同解除权及后果)受解释二第14~16条细化。
适用边界
- 时间效力:仅适用于2026年6月30日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施行前已受理案件按当时规则处理。
- 本解释未整体废止《建工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仅"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与解释一第43条(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等衔接需按请求权基础个案把握,建议关注后续案例。
- 计价/鉴定标准文本本身未被修改,本卡所述影响是司法适用语境层面的变化(如"参照合同约定"范围扩张后,无效合同造价鉴定口径相应调整)。
- 解释二限缩的是"以审计为准"条款在民事结算中的效力;审计作为行政监督程序仍依《审计法》运行,二者是不同轨道。
- 判定合同无效属于人民法院和仲裁庭的权力,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认定(T/ZBD 100.4-2023 第3.1.5条)。
深入查阅
- 解释二官方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发布页):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504221.html
- 最高法官网相关发布/解读页: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04201.html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04211.html
- 对照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30日内订书面合同、不得背离实质性内容)、第59条(罚款中标项目金额5‰~10‰);《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75条;《民法典》第793条(无效合同折价补偿)、第807条(优先受偿权);GB/T 50500-2024 第3.3.5、8.7.3、11.1.1条;GB/T 51262-2017 第5.6.3条、第5.10节;T/ZBD 100.4-2023 第3.1.5条(含民法典793条原文);T/ZBD 100.5-2023 第3.1.7条(总价合同物价波动调整指引)。
- 法释〔2020〕25号《建工解释(一)》全文未收录于本地知识库,对照基于公开文本,个别条款编号建议以正式文本复核。
关键词
- 建工解释二
- 法释〔2026〕1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司法解释
- 以审计为准
- 优先受偿权
- 黑白合同
- 折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