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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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以审计为准"条款不能无限期拖延结算——审计监督与民事结算的关系及结算程序兜底期限
不能。审计是行政监督而非民事结算前置程序;"以审计为准"条款仅决定结算依据(按什么数),不决定付款期限(什么时候付)。程序兜底:发包人逾期不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他字第4号答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第十一条2026-08-11 - 02
政府投资项目"以审计结果为准"结算条款的效力认定与条款设计护栏(期限/口径/复核/款项区分)
审计条款本身有效:财政评审不影响合同效力(最高法〔2008〕民一他字第4号答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11条"合同另有约定除外"认可自…
最高法〔2008〕民一他字第4号答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一条《审计法》第二十三条2026-08-11 - 03
竣工结算确认后的终局效力与价款重新调整:原则、例外与审计/财政评审边界
已由发承包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竣工结算原则上具有终局效力:发包人不得再要求重复核对(GB/T 50500-2024 第10.3.12条),双方均不…
GB/T 50500-2024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DB42/T 823—2021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范建设部令第107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26-08-11 - 04
结算审核、财政评审与审计三者的区别:主体、性质、对象与效力
结算是发承包双方的民事合同行为(竣工结算文件核对确认),财政评审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资金的行政监督管理,审计是审计机关依《审计法》对政府投资项目…
GB/T 50500-2024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1095-2015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他字第4号答复202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