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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信度 高更新 2026-08-04

政府投资项目"以审计结果为准"结算条款的效力认定与条款设计护栏(期限/口径/复核/款项区分)

审计条款本身有效:财政评审不影响合同效力(最高法〔2008〕民一他字第4号答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11条"合同另有约定除外"认可自愿写入的审计条款。但"裸约定"(仅一句"以审计为准")对承包人风险大,合理条款需装四道护栏:①明确审计出具期限、逾期视为认可送审结算;②锁定计价口径,审计不得改变合同计价方式与综合单价;③审减异议可第三方复核;④审计只约束结算尾款、不影响进度款。

适用依据

  • 最高法〔2008〕民一他字第4号答复
  •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一条
  • 《审计法》第二十三条
  • 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六条
  • GB/T 50500-2024 第10.3.8条
  • 法释〔2020〕25号第21条

主题定位

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约定"以政府审计/财政评审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俗称"以审计为准"条款)时,条款是否有效、是否合理、如何起草才能平衡双方利益。适用于合同评审、结算谈判与审计争议处理。

核心结论

条款效力:审计是行政监督而非民事结算前置程序。最高法〔2008〕民一他字第4号答复明确财政评审不影响合同效力与履行,但合同明确约定以审核结论为结算依据的,应当作为结算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一条禁止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结算,但"合同另有约定除外"——自愿写入的审计条款有效,法院尊重意思自治;全国人大法工委〔2017〕法工备函2号纠正的是地方立法强制规定,不否定当事人合同约定。 合理性:"裸约定"对承包人风险大,三个痛点:审计无期限可无限挂账结算款、审计按定额/财政口径核减与合同清单/市场价口径冲突、结论单方作出无对等复核。合理条款应装四道护栏:①明确审计出具期限,逾期视为认可承包人送审结算;②锁定计价口径,审计仅核验真实性与合规性、不得改变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与综合单价;③约定审减异议可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复核或走争议解决程序;④区分款项,审计只约束竣工结算尾款、不影响已完工程量进度款支付。

适用边界

适用于政府投资、国企发包场景。条款有效仅决定"按什么数结算",不决定"什么时候付"——付款义务自结算条件成就即已到期,审计拖延不构成拒付理由。护栏以写入合同为前提;未写入时只能援引程序兜底规则(107号令第十六条、法释〔2020〕25号第21条、GB/T 50500-2024 第10.3.8条)对抗拖延。已签裸条款的承包人应书面送达结算文件并留存签收凭证以启动兜底期限。

深入查阅

最高法〔2008〕民一他字第4号答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第十一条;《审计法》第二十三条及《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六条;GB/T 50500-2024 第10.3.8条;法释〔2020〕25号第21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17〕法工备函2号。

关键词

  • 以审计为准
  • 审计条款
  • 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 政府投资项目结算
  • 财政评审
  • 结算条款设计
  • 审计监督与民事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