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逾期不答复竣工结算文件是否视为认可结算金额(司法解释一第21条及配套依据)
合同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的,依法释〔2020〕25号第21条法院直接支持按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结算;未约定的,建设部107号令第十六条、财建〔2004〕369号第十六条、GB/T 50500-2024 第10.3.8条仍支持"视为认可",但部分法院转司法造价鉴定、主张把握降低。期限无约定按28日计。
适用依据
- 法释〔2020〕25号 第21条
- 建设部令第107号 第十六条
- GB/T 50500-2024 第10.3.8条
- 财建〔2004〕369号 第十六条
主题定位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长期不审核、不答复,承包人能否主张"视为认可结算金额"?本卡汇总最高法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与国标计价标准的依据层级及诉讼分岔,供结算催告与起诉策略参考。
核心结论
- 合同约定了"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21条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把握最大。
- 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发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内答复,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期限无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 合同未约定时仍有依据: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第10.3.8条(约定时间内未核对或未提核对意见,视为认可、结算确认完毕);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未提意见视同认可,单项工程审查时限28天)。
- 风险点:部分法院严格以"当事人约定为前提"理解司法解释,合同无约定时不直接认定"视为认可"而转入司法造价鉴定。
适用边界
主张"视为认可"需同时满足:①结算文件+完整结算资料已送达且有签收证据(EMS单、签收单、回执),期限以"收到"起算;②期限按合同约定,无约定按28日;③发包人超期未提出核对意见或异议;④逾期后有书面催告固定"长期不审核"事实。合同无约定情形主张把握低于有约定,宜催告+起诉施压,并保留申请造价鉴定作退路。个案结果还取决于合同原文、地方高院口径与证据完整性。
深入查阅
详见法释〔2020〕25号第21条;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六条;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第10.3.8条;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结算争议鉴定规则可查 GB/T 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相关章节。
关键词
- 竣工结算
- 视为认可
- 逾期不答复
- 结算审核期限
- 28日
- 司法解释一第21条
- 发包人结算审核义务
- 逾期未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