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结算确认后的终局效力与价款重新调整:原则、例外与审计/财政评审边界
已由发承包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竣工结算原则上具有终局效力:发包人不得再要求重复核对(GB/T 50500-2024 第10.3.12条),双方均不应再就结算前事件索赔(第8.11.22条),已会签确认的结算任何一方无权单方推翻(DB42/T 823-2021 第8.1.5条)。例外可调整:双方协商一致签补充协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结算存在可撤销事由、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财政评审结论为结算依据、结算后新发生或双方确认的遗漏事项。审计与财政评审属行政监督,原则上不能自动推翻已确认结算,除非合同白纸黑字约定"以审计/评审为准"。
适用依据
- GB/T 50500-2024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 DB42/T 823—2021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范
- 建设部令第107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 〔2008〕民一他字第4号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主题定位
回答"竣工结算完成后还能否重新调整工程价款":已确认结算的终局效力、可调整例外及审计/财政评审边界。
核心结论
已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竣工结算原则上具有终局效力:GB/T 50500-2024 第10.3.12条禁止发包人再要求重复核对;第8.11.22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双方均不应再就结算前事件索赔;DB42/T 823-2021 第8.1.5条明确已会签确认的结算任何一方无权单方推翻。可调整例外:①双方协商一致签补充协议;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③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等可撤销事由;④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财政评审结论为结算依据;⑤结算后新发生的保修扣款、双方确认的遗漏事项。审计与财政评审属行政监督,不能当然推翻已确认的民事结算(最高法〔2008〕民一他字第4号),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以其为结算依据。
适用边界
适用于结算已按第10.3.7~10.3.12条完成提交—核对—复核—确认闭环并签字盖章的情形;尚在核对复核中、或发包人逾期未核对而被视为认可(第10.3.8条)的,不属于已确认终局,仍可异议或调整。可撤销事由受民法典除斥期间限制(如重大误解90日);合同未约定"以审计为准"时,审计审减不能单方强制调整已确认价款。
深入查阅
GB/T 50500-2024 第10.3.7~10.3.12条、8.11.22条、第11章;DB42/T 823-2021 第8.1.4~8.1.5条;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六条;最高法〔2008〕民一他字第4号;法工备函〔2017〕22号、国法秘备函〔2017〕447号。
关键词
- 竣工结算
- 终局效力
- 结算价款调整
- 重复核对
- 审计结果
- 财政评审
- 结算确认
- 以审计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