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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信度 高更新 2026-08-07

竣工结算计价依据的适用顺序:合同约定优先(有约从约)、定额与造价管理机构计价依据兜底

竣工结算价格以合同约定为根本依据:计价活动遵循「法定优先、有约从约」(GB/T 50500-2024 第 1.0.3 条),合同对价款确定、调整方法、工程量计算规则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才参照国家、行业、地方的计价依据(含定额)确定与调整(T/ZBD 100.5-2023 第 1.4.2 条)。造价争议鉴定时按市场公允价→计价定额→成本资料+间接费水平兜底(T/ZBD 100.4-2023 第 3.1.6 条)。

适用依据

  • GB/T 50500-2024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 T/ZBD 100.5-2023 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作业指引
  • T/ZBD 100.4-2023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作业指引
  • DB42 T 823—2021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范
  • 建设部令第107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主题定位

竣工结算计价依据适用顺序:合同优先、定额兜底,供结算编制、审核与争议处理复用。

核心结论

① 总原则「法定优先、有约从约」(GB/T 50500-2024 第 1.0.3 条):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是结算根本依据,定额并非并列选项。 ② 合同对价款确定、调整方法、工程量计算规则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才参照国家、行业、地方计价依据(含定额)(T/ZBD 100.5-2023 第 1.4.2 条)。 ③ 合同约定按定额+信息价计价时,定额效力源于合同,仍属「从约」。 ④ 结算价款以合同清单总价为首项,其后为清单缺陷、暂估价、物价法规政策变化、变更、索赔、违约金等调整价款(第 10.3.2 条)。 ⑤ 造价鉴定兜底顺序:市场公允价→计价定额→成本资料+市场间接费水平(T/ZBD 100.4-2023 第 3.1.6 条)。

适用边界

适用于结算「依据选择」;合同约定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背离招标实质内容,否则无效、回归法定依据;编制方法依合同类型(总价/单价/成本加酬金)而异。不涉及调差公式、计量规则与程序期限。

深入查阅

GB/T 50500-2024 第 1.0.3、10.3.1~10.3.4 条;T/ZBD 100.5-2023 第 1.4.2 条;T/ZBD 100.4-2023 第 3.1.6 条;DB42 T 823—2021 第 8.2.4 条;建设部令第 107 号第十六条。

关键词

  • 竣工结算
  • 结算依据
  • 有约从约
  • 法定优先
  • 合同约定优先
  • 定额计价
  • 造价鉴定
  • 计价依据适用顺序
  • GB/T 5050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