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价格调整的适用依据顺序:合同约定优先、计价标准兜底(GB/T 50500-2024 有约从约与5%幅度规则)
材料价格调整首先依据合同约定(有约从约,1.0.3条):可调材料范围、基准价、风险幅度、数量计算、价格信息来源、调价期段均按合同约定并填附录G表G.2.1作为合同附件;合同未约定幅度或约定不明时,波动超5%可按附录A调差(8.7.2条兜底);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法定优先、3.4.4条);价差只计增值税,不计管理费利润。
适用依据
- GB/T 50500-2024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第1.0.3、3.3.5、3.4.4、8.7.2条及附录A、附录G
主题定位
回答「材料价格调整首先依据合同还是计价规定」:物价变化调差时合同约定与计价标准的适用顺序与效力层级。
核心结论
效力层级为:法定优先 > 有约从约 > 标准兜底。①GB/T 50500-2024 总则 1.0.3 条确立「法定优先、有约从约」:计价活动在遵守法律法规前提下,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材料调差首先看合同。②合同应明确的调差要素(3.3.5 条):可调价主要材料范围、数量计算方式、波动幅度、价格信息来源及确定规则、调价期段,并填附录 G 表 G.2.1-1(价格信息调差法)或表 G.2.1-2(价格指数调差法)作为合同附件;可调材料基准价、风险幅度由招标人填,投标报价由投标人填。③标准兜底(8.7.2 条):合同未约定波动幅度或约定不明时,人工、材料、燃料动力费市场价格波动超出 5% 的,可按附录 A 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格;未超合同约定幅度的不调整。④上限约束: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得背离招标文件中工程范围、工期、价款、质量等实质性内容(3.4.4 条);价差只计取增值税,不应计取管理费、利润(3.3.5 条第 4 款)。
适用边界
适用于清单计价发承包项目的物价变化调差(GB/T 50500-2024 为推荐性国标 GB/T);合同已明确约定调差条款的按合同执行,标准条文仅作兜底;政府定价/指导价等法定情形优先于合同约定。施工机具燃料动力费可按主要材料调差方法调整,需合同允许。2013 版旧标准项目规则同构,但需按旧版条文核对。
深入查阅
详见 GB/T 50500-2024:第 1.0.3 条(计价原则)、第 3.3.5 条(物价变化调整及计税口径)、第 3.4.4 条(招标实质性内容)、第 8.7.2 条(5% 兜底幅度)、第 8 章(合同价款调整)、附录 A(价格指数/价格信息调差法)、附录 G 表 G.2.1-1/2(承包人提供可调价主要材料表)。
关键词
- 材料价格调整
- 合同约定优先
- 有约从约
- 物价变化调差
- GB/T 50500-2024
- 风险幅度
- 5%兜底
- 调差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