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知识卡.
置信度 高更新 2026-09-12

结算材料价按哪期信息价取定:基准价锁定合同基准日(投标截止日前28天)+ 计量周期逐期取价的双期制(GB/T 50500-2024 附录A.2 价格信息调差法)

结算材料价不取竣工当期或结算报送时点的单一期次,按"基准价锁定 + 计量周期逐期取价"双期制:基准价C₀取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为合同签订日前28天,即合同基准日)的市场价格水平;施工期现行价Ci按每个计量周期取对应当期造价管理机构信息价(或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同期同类交易中心中标价);各期超出合同约定风险幅度的价差逐期计算、汇总计入竣工结算;合同未约定幅度或约定不明时波动超5%触发;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适用依据

  • 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第2.0.21条、第3.3.5条、第8.7.1~8.7.4条、第10.2.3条、第10.2.7条、第10.3.2条、附录A.2.1~A.2.4、附录G.2
  • T/ZBD 100.5-2023《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作业指引》第3.1.7条

主题定位

回答工程结算(含施工过程结算、竣工结算)中"材料价差调整按哪一期信息价取定":执行的不是"某一期"取定,而是"基准价锁定合同基准日 + 施工期按计量周期逐期取价"的双期制,逐期计算调差费用、汇总计入竣工结算。依据为 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价格信息调差法(附录A.2)及相关条款。

核心结论

1. 第一原则:合同约定优先。 单价合同一般应在合同中约定物价波动超出风险范围的调整方法,"合同明确约定的应遵从合同约定,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结合国家或工程所在地、行业的有关规定、标准"进行调整(T/ZBD 100.5-2023 第3.1.7条)。发承包双方应明确可调价的主要材料范围,按附录G.2 填写表G.2.1-1《承包人提供可调价主要材料表一》或表G.2.1-2 作为合同附件;未列入范围的材料不参与调差(第3.3.5条)。

2. 基准价 C₀——锁定合同基准日,不随施工漂移。 合同基准日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为合同签订日前28天),作为执行物价变化价款调整的价格基准日(第2.0.21条)。基准价 C₀ 即上述时点的市场价格,来源可为:①发包人确定最高投标限价时所采用的市场价格;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季(月)度信息价;③同类工程项目、同期(前1个月内)同条件、工程项目所在地交易中心公布的招标中标价;均应代表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市场价格水平;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基准价采用的价格来源、发布机构和具体季(月)等信息(附录A.2.1)。

3. 施工期现行价 Cᵢ——按计量周期逐期取对应当期价格。 Cᵢ 为"计量周期市场价格",可为:①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该计量周期的市场价格;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季(月)度信息价;③同类工程项目、同期(前1个月内)同条件、项目所在地交易中心公布的招标中标价;均应代表计量周期的现行市场价格水平(附录A.2.1)。价差调整费用 △P 的定义即"按计量周期计算的当次调价费用"——逐期计算,不是取竣工当期或结算报送时点的单一期次。

4. 超幅才调、只调超幅。 合同约定幅度优先;合同未约定幅度或约定不明时,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中燃料动力费的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出5%时,可按附录A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格,未超幅不调(第8.7.2条)。采用"基准价取投标截止日前28天信息价、现行价取计量周期信息价"时,按投标报价与基准价高低关系分三种情形对称调整(附录A.2.4):①投标报价低于基准价——计量周期单价涨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出约定幅度,或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出约定幅度,超出部分按实调整;②投标报价高于基准价——跌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出幅度,或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出幅度,超出部分按实调整;③投标报价等于基准价——涨、跌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出幅度,超出部分按实调整。

5. 三种特殊情形的取期规则:

  • 暂定调整(附录A.2.2):计算调整差额时没有计量周期市场价格信息或发承包双方争议较大的,可暂用该计量周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市场价格信息进行调整(先暂算、后按实调)。
  • 周期内多价格(附录A.2.3):可采用计量周期内市场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或市场价格与相应已完工程量的加权平均值,或主要用量施工期间的市场价格作为调整公式使用的现行价格;发承包双方应约定采用何种方法,或不同情况下采用方法的优先顺序。
  • 工期延误(第8.7.4条):因发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长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采用两者的较低者;因非发承包双方原因引起的按第8.7.2条调整(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除外)。发生工期延误应分清责任,选择合同约定相关调价期段用于调整的价格。

6. 结算汇总口径。 各计量周期调差费用逐期计算后累加。竣工结算价款列项中"物价变化调整价款"为第7项(第10.3.2条)。经发承包双方签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不应对其重新计量、计价(第10.2.3条);例外——措施项目费用和总承包服务费在过程结算中仅为暂付工程价款,仅用于计算和支付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不作为竣工结算价款确定的依据,竣工结算时应依据合同约定重新计算确定并相应调增或调减(第10.2.7条)。

7. 计税口径。 综合单价中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中的燃料动力费价差调整应计取增值税,不应计取管理费、利润(第3.3.5条)。

适用边界

  • 适用:采用 GB/T 50500-2024、按价格信息调差法(附录A.2)调整物价变化的清单计价工程过程结算与竣工结算。合同明确约定调整方法(如价格指数调差法 A.1)及价格来源、期次的,一律从其约定。
  • 总价合同:除非合同另有约定,物价波动一般不予调整;承包人主张因情势变更或工期延长等因素调整的,应以索赔方式处理(T/ZBD 100.5-2023 第3.1.7条)。
  • 施工机械单价: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一般不予调整;仅允许调整大型施工机具使用费中燃料动力费的,可按主要材料调差方法处理(T/ZBD 100.5-2023、GB/T 50500-2024 第3.3.5条)。
  • 只对合同约定风险范围条款中可调整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内容进行调整,未列入范围的材料不可调整;调整时只计取价格变化费用及相应税金,其他费用不应调整(T/ZBD 100.5-2023 第3.1.7条)。

深入查阅

  • 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第2.0.21条(合同基准日)、第3.3.5条(物价变化调整规定)、第8.7.1~8.7.4条(合同价款调整——物价变化)、第10.2.3/10.2.7条(施工过程结算与竣工结算)、第10.3.2条(竣工结算价款列项)、附录A.2.1~A.2.4(价格信息调差法)、附录G.2 表G.2.1-1/2。
  • T/ZBD 100.5-2023《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作业指引》第3.1.7条(审核方法:物价变化、工期变化、调整原则、调整方法)。
  • 对照方法:价格指数调差法见 GB/T 50500-2024 附录A.1。

关键词

  • 结算材料价
  • 信息价取定
  • 材料调差
  • 基准价
  • 计量周期市场价格
  • 价格信息调差法
  • 合同基准日
  • 投标截止日前28天